戕害原创 “洗稿”之风如何刹?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7/2 13:50:00

  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无数自媒体也蜂拥而起。在每天产生的浩如烟海的信息中,如何轻松快速写出爆款文章,吸引更多粉丝?通过把别人的原创作品改头换面“洗”为自己的作品这一新型“写作”方式大量涌现。


  一些“洗稿”,其实就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拼凑、合成,看似与原作不同,但本质还是抄袭。由于“洗稿”侵权隐蔽性比较强,常常给权利人维权带来困难。面对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洗稿”之风,该如何遏制侵权,鼓励原创?


  改头换面 “洗稿”盛行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日益兴盛。为了在短时间内快速推出爆款文章,吸引流量进而变现,一些自媒体想出了歪点子:“移花接木”,即以优质原创内容为目标,将别人的原创作品通过同义词替代、语序调整、引用类似材料等方式改头换面,逃过平台检测,标为自己的“原创”。稿件“洗”过之后,看不出真实的内容来源,可以规避侵权。


  嫌人工“洗稿”费时费力,近年来,网上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洗稿”软件。在百度搜索“洗稿”,会发现有很多帖子介绍“洗稿”经验,更有不少文章大肆推广爆文自动采集工具。这些采集工具介绍宣称:其使用简单,能自动过滤生成可避开平台检测的伪原创,用户可以选择各种话题和关键词,然后由软件自动采集文章并生成原创。用户只需改改标题,然后复制粘贴,再利用发布工具通过多平台一键发布即可。


  “洗稿”是否构成侵权?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前不久,腾讯投资自媒体“差评”,引发了广泛的质疑。不少人指出,“差评”以“洗稿”发家,腾讯此举无异于对原创保护的忽视,引发了内容生产行业对于“洗稿”现象的热议。最终,腾讯表示,将重启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程序,如与腾讯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不符,将协商退股。差评团队也宣布,退还腾讯投资,吸取教训,在版权和原创保护领域承担更大的责任。


  之所以“差评”事件引发了如此广泛的关注,主要是因为近年来“洗稿”之风日盛,原创受挫,严重影响了文化创新,已到了亟需规制的时候。“洗稿”的媒体,足不出户轻而易举就得到了内容源,还能省去大量的成本,甚至能获得比原创更大的流量。而原创作者辛辛苦苦付出大量心血写出的作品得不到尊重,剽窃抄袭的伪原创却能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遭遇“洗稿” 维权不易


  近年来,经过不懈努力,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丰硕成果,但著作权人在网络上遭遇抄袭等问题时,维权依然不那么容易。维权成本高,赔偿额低,成为原创者维护版权时的最大痛点。


  相对于低水平的抄袭,遭遇“洗稿”后,著作权人的维权难度更大,这主要是因为“洗稿”侵权更具有隐蔽性,更不易认定。著作权的保护通常采取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即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伯尔尼公约(1971)指南》指出:能受到保护的是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也遵从了这一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有些“洗稿”是把别人的作品进行修改、处理、整合,虽然在表达形式上有些不同,但立意、思想、架构都没有变,本质上是抄袭,只是抄袭的手法更高明,平台的技术监测往往监测不出来。又由于“洗”后的稿件,与原作品常常是主题或思想相同,表达方式不同,或者很少相同,因此,很难认定侵权。


  此外,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额度总体较低,就算是维权成功,著作权人获得的赔偿也比较少,因此,很多人不愿意费心费力投入较高的成本维权,遭遇“洗稿”后往往自认倒霉,不采取维权行为。


  多措并举 保护原创


  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我国在打击抄袭、维护原创方面也层层加码,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在互联网平台方面,包括技术层面的比对识别、转载原创文章白名单机制,未获取授权转载会直接跳转到原创文章的分享形式等,都在助力互联网原创内容的保护。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洗稿”仍然不断泛滥。“洗稿”的产业化、规模化,戕害了原创精神,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洗稿”不良之风,该如何做起?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一些“洗稿”作为一种新兴的侵权形式大行其道,正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在网络领域,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与网络聚合等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新型业态不断涌现,给版权工作带来诸多挑战。如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将会对产业发展带来影响。


  其次,著作权人要扛起维权大旗,一旦遭遇构成侵权的“洗稿”,要毫不犹豫地维权。如果被侵权者人人都能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形成维权之风,势必能给“洗稿”者带来威慑。要知道,很多“洗稿”者之所以有恃无恐,正是觉得很多被侵权者不会站出来维权。若能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洗稿”也将无处可逃。


  再次,从执法的层面,应加大对“洗稿”侵权现象的打击和惩罚力度,让“洗稿”者付出更大的代价,让被侵权者勇于维权之后,获得更多的回报。


  此外,作为内容发布方的平台,无论是从技术的层面,还是从平台发布制度的层面,都应该进一步加强规范,有更多的作为。(本报记者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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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在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将作品分为思想与表达两方面,著作权法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2条(b)规定:在任何情形之下,不论作者在作品中是以何种方式加以描述、表达、展示或显现的,对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扩及作品中的一切属于想法、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发现的部分。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涉及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中,需要判断的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其实,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很模糊。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主要运用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来认定侵权。三步法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运用于实践的重要方法。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中,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中,“抽象”和“过滤”正是对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线划分,“比较”便是对两者之间相似性的认定。“比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所谓“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本质是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表达。(窦新颖)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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