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调味盒外观设计专利引发10万索赔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7/2 9:33:00

    调味盒个体不大,作用却不小。然而,就是这样一件并不起眼的商品引发了一起高达10万元的专利侵权索赔诉讼。

 

  因认为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汕头金砂东路分店(下称沃尔玛汕头分店)、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下称沃尔玛公司)采购销售、济南首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首尚公司)制造销售的调味盒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84245.4)(下称涉案专利),自然人江某将3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首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江某经济损失等共计共6万元。

 

  调味盒罐引发诉讼

 

  2015930日,江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调味盒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632日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

 

  不久,江某在沃尔玛汕头分店发现销售一款印有首尚公司等信息的调味盒产品(下称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江某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涉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对被诉侵权产品公证购买后,江某将3家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沃尔玛公司对沃尔玛汕头分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等。

 

  对于江某的指责,沃尔玛汕头分店、沃尔玛公司共同辩称,两公司已如实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且没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无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沃尔玛公司没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沃尔玛汕头分店属于其子公司,沃尔玛汕头分店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沃尔玛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等。

 

  首尚公司则辩称,首先,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其次,被诉侵权产品并非首尚公司生产,首尚公司只有销售行为且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

 

  谨慎审理作出判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认为该案具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首尚公司是否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沃尔玛汕头分店、首尚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等。

 

  在首尚公司是否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载有首尚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工商登记地址等主体信息,以供相关公众识别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首尚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在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整体观察、综合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整体形状相同,调味盒盖、圆筒座底部的镂空图案以及调味盒内的调味勺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可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在沃尔玛汕头分店、沃尔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沃尔玛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据此对江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此外,法院还认为,沃尔玛汕头分店的证据足以证明沃尔玛汕头分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首尚公司,且江某没有证据证明沃尔玛汕头分店存在过错,故对沃尔玛汕头分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予以支持。因此,沃尔玛汕头分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首尚公司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尚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产品,已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此外,法院还根据首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江某为制止侵权需要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首尚公司应赔偿江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6万元。

 

  一审判决后,首尚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肖晟程)

 

 

(编辑:蒋朔)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