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合作,提高电子存证的真实性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6/25 16:56:00

  随着互联网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为适应其时效性较强的特点,新型电子存证方式的也应运而生,亟需在司法实践及产业发展中不断进行探索。那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确保电子存证的真实性,并让电子证据在司法审判中获得认可,已成为业界亟需讨论的热点话题。


  在此背景下,6月23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电子存证热点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法院、高校、企业的嘉宾围绕如何确保电子存证的真实性、如何确保不会后期篡改,以及如何对电子证据确立可行的统一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确保电子存证真实性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完善技术,使电子存证更可靠


  在实践中,电子存证的可信度依赖于技术层面的不断完善。中国政法大学法大鉴定中心工程师、电子数据鉴定人许晓东从技术角度探讨电子存证的真实性问题,用形象生动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向观众介绍了两类存证方式:中心化的存证方式和去中心化的存证方式。此外,他还结合具体事例分析了常见的电子存证方式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呼吁应尽快制定网络存证标准操作指南,并尽可能的确保电子存证的“真实性”。他建议从存证主体、客体、时间、地点、环境、方法、结果7个方面可以最大程度确认电子存证的真实性。


  第一是存证主体身份的确认,推荐使用公安网络身份证系统的确认;基于动态人脸识别系统的确认;基于实名手机三级验证的确认,三个系统统一起来做身份确认,真实度相对而言是比较高的。第二是存证客体的确认,可分为网页内容、视频内容和音频内容3个部分,静态的网页内容、邮件内容相对较容易确认,动态的视频、音频内容,疑难复杂案件则相对困难。


  第三是存证时间的确认,可划分为法理的时间授权和技术上的时间授权。法理上的时间授权,是指要得到中国科学国家中心的授权。技术上面的时间授权需要能达到2000万个并发量的设备的发送时间才能得到确认。第四是基于GPS或北斗卫星厘米级的定位的存证地点确认。


  第五是对于存证环境的确认可分为存证主体操作环境的确认、保存“证据”的设备环境确认,以及公证或鉴定出证时的设备环境确认。第六是存证标准操作指南的制定能推进存证方法的确认。第七是存证结果的确认,可分为公司出证、公证出证、司法鉴定三类。


  许晓东强调,“真实性”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概念,我们只能无限地接近它,却很难百分百的证明它。


  “我们既不能搞技术恐慌,也不能搞技术崇拜,要用‘不畏浮云遮望眼’的高度和发展的视角考虑新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表示,法院对所有证据的判断标准和原则不会因为证据形式而产生过大的变化,不同的证据可能会产生针对性的考量,但总的原则不会随着取证方式而产生变化,不会产生偏好或歧视,因而电子存证或取证的可信度的提高还是依赖于技术层面,通过使技术上的不断完善使其更可信、更安全。


  加强审查,使电子证据更真实


  在司法审查方面,电子存证具有成本低、固定证据及时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安全性、可靠性的问题,为司法审查认定带来了困难。特别是电子存证取证过程由当事人自行操作,无第三方监督,所取证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来源于被诉网站容易形成质疑。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指出,电子存证的真实性的判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电子证据如何形成、如何存储、如何传送、如何收集以及电子证据是否完整等方面认定。潘伟从证据审查的本质出发,指出证据的收集方式并不影响证据的审查,公证证据在审查中也会因为完整性的缺失在认定上受限。对电子证据应平等对待,审查过程是法官的审查能力和被告的举证能力的体现,但审查过程不会直接影响电子证据效力的判断。


  “第三方公司只是提供一种技术手段和技术服务,是一种附加在个人存证的技术保障,而对于第三方的技术保障,也应当按照证据审查的规则出发,要以真实性为本进行审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自柱表示。


  针对于电子存证的审查方面,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松,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岳利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品新一致认为,对于鉴别审查判定电子存证的真实性,相对于法院而言具有技术难度,若第三方存证与法院结合,跟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结合,在电子证据平台设置严谨的技术审查机制,在进行电子存证的时候,合规、严格按照证据要求,保证真实性的上传,其电子存证的效力会强化一些,其可信度和真实性也会大大增加。


  完善流程,使电子证据更规范


  在电子存证的具体实践中,如何使得电子存证过程更加规范是权利人关注的热点话题。对此,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法务专家张丹丹建议,应出台统一的电子证据审查标准,建立行业组织,对第三方存证进行规范管理,出具统一的技术标准。第三方应该是中立的,其技术手段也应该是标准化、透明的,通过一些制度对中立第三方进行约束,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中立性。

 


  会上,石松讲解了关于取证的技术规范、存证的技术规范,以及电子证据的规范,从流程方面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石松指出,“两高一部”于2016年9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在刑事案件里面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具体规范,但是民事案件的诉讼并未出台,民事案件中主体是企业或者自然人,他的手段和技术背景非常薄弱,同时伴随着电子证据在实操中逐渐规模化的使用,因而在手段方法上需要更多的支撑,认定的标准和规范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佘朝阳认为:“对于存证的操作标准或流程方面,无论是第三方机构还是公证处公证,无非是为了提高电子存证的公信力,如果引入一个机制,第三方也能够进行取证,重现证据内容的过程,使得其操作标准、客观中立性能够达到国家法律赋予效力的等同情况,行业的机制建立,行业的标准制定有利于和公证处形成一种对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流媒体被搬运的过程当中,也能保证未被篡改,保持最原始的状态,保证客观真实性。”


  在研讨会的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围绕电子证据在审查判断时主要考察的标准、如何认定可信度、电子证据的准备如何符合法律上的判断、如何保证客观事实不被篡改、电子存证证据与公证处、鉴定机构合作出证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报记者 冯飞)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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