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创造性评判中公知常识的认定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5/24 9:31:00

    案例要点

 

  在评判创造性的过程中,公知常识经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欲将区别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应当判断该特征本身及其在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否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并认可的。

 

  在涉及公知常识的创造性判断中,可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相应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认知范围内的公知技术范畴,以及基于何种教导将公知技术改造或者改进得到专利申请的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述,清晰地体现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该技术手段的思维过程,并审视这一思维过程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尽量避免事后诸葛亮的情形发生。

 

  案情介绍

 

  某专利申请涉及提供高速数据通信的设备及方法。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是,传统无线局域网系统难以应用于要求高数据速率的服务,而现有提供高速数据速率的系统还未兼容传统的发送和接收系统。为此,涉案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数据速率以及与传统无线通信系统的兼容性。

 

  该专利申请提供的解决方案为:通过在无线通信系统中使用多带宽或多天线来提供增加的数据速率,并通过帧的具体配置调整,尤其是长同步码和信号码元的配置调整,实现与传统无线通信系统的兼容性。权利要求的改进方案主要体现为:第二长前同步码包括两个重复长度为4的长同步码,且每个长同步码之前是0.8的保护间隔。

 

  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多输入多输出系统的前同步码的设计方法,其采用的多输入多输出系统解决了提高数据速率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采用的帧结构中长前训练码块2的总长度为8,但其具有长度为1.6的保护间隔GI2以及跟随在GI2之后的长度均为3.2的两个码元T1T2,而非是在信号字段之后重复长度为4的单元结构。

 

  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为:第二长前同步码包括的两个长前同步码之前分别是长度为0.8的保护间隔,并且在所述第二长前同步码中,包括所述保护间隔的每个长前同步码的长度是4。基于上述区别,确定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与传统无线通信系统的兼容性。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别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一种观点认为,从对比文件中可以得出长前训练码块2的总长度为8,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长度为8的该长前训练码块内部时间长度进行重新划分,比如将其中的保护间隔1.6调整为0.8,并将另外的0.8调整到两个长前训练码块2包括的两个同步码之间作为保护间隔,使得该长前训练码块所包含的长前训练码块T1T2加上其在前的保护间隔所达到的时间长度均为4,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通信双方在通信前约定所采用的通信数据结构属于本领域熟知的技术,但是涉案专利申请将信号字段之后第二长前同步码的结构设置成与信号数据字段的结构相同,从而无需修改现有装置解码设计,解决了与传统无线通信系统的后向兼容性问题,因此该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案例分析

 

  专利审查实践过程中,公知常识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以列举的形式定义了公知常识。笔者认为,首先,公知常识与现有技术存在着不同,现有技术可以作为一般证据使用,而公知常识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常识性技术知识,通常是一种免证事实。这种事实依赖于某项现有技术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已经被广泛接受或应用,以至于达到了众所周知或公知化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公知常识。其次,公知常识属于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即便认为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也应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认知范围内的公知技术,详细分析如何运用公知技术来改造或者改进得到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尽量避免事后主观臆断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对于该区别特征,基于通信领域的一般认知,在现有技术中与本申请类似的应用场景下,每个长前同步码的长度一般为8,其中长前训练码块之前的保护间隔是1.6,以及两个长度为3.2的长前训练码。涉案专利申请中为了解决与传统无线通信系统的后向兼容的技术问题,将现有技术中一个长度为8的长前同步码拆分成了两个长度均为4的长前同步码,且每个长同步码之前是长度为0.8的保护间隔,这种新的帧结构划分方式并非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并认可的通常做法。因此,该区别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该专利申请中第二长前同步码与现有的信号字段的结构相同,从而不需要额外地调整解码操作,这属于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作出了贡献的重要特征,也是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点所在。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明确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中引入该区别特征以解决该专利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现有技术中不存在采用上述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

 

  综上,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有关发明点的区别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即便难以举出公知常识性证据,也应当结合申请日之前通信领域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该领域技术人员对上述技术特征的接受和应用程度,充分说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理由,并详细分析如何运用公知技术来改造或者改进得到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即应着眼于发明构思的分析与解读,准确把握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和技术现状,客观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武磊  田华)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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