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正当时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5/18 9:37:00

    随着互联网、通讯、家电等领域新科技的迅猛发展,用户对于产品的人机交互需求越来越高。作为计算机技术发展的重大成就之一,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价值愈发凸显。近年来,带有GUI的外观设计更是成为专利圈热议的话题。

 

  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银谷讲坛为平台,举办了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审查标准交流会,来自专利审查部门、司法机关、企业的代表就GUI的热点问题展开讨论。

 

  简单说,GUI是一种人与计算机通信的界面显示格式,用户通过使用鼠标、触控屏等输入设备操纵屏幕上的图标或菜单选项,以选择命令、调用文件、启动程序或执行其它日常任务。与通过键盘输入文本或字符命令来完成例行任务的字符界面相比,GUI有许多优点,它极大地方便了非专业用户的使用,人们从此不再需要死记硬背大量的命令,取而代之的是可以通过窗口、菜单、按键等方式方便地进行操作。

 

  纵观国际相关产业在GUI设计领域的发展现状,很多国际知名公司早已意识到GUI在产品设计上能够产生强大增值效益,纷纷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从事GUI研究与设计的部门,行业内也成立了很多机构,互相交流GUI设计理论与经验。随着我国IT产业、移动通讯产业、家电产业的迅猛发展,我国企业也越来越重视GUI设计和知识产权保护。

 

  2014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令中首次将GUI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GUI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式走入公众视野。2014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我国第一件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7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猎豹公司对动景公司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我国第一份带有GUI的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017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奇虎公司起诉江民公司的GUI相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2018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江民公司对奇虎公司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

 

  通过上述案件不难发现,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大多为我国互联网知名企业,专利诉讼标的额巨大,已引起业界的高度关注。

 

  在专利数量上,我国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也快速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超过5000件;2015年为6638件;2016年为9864件,增幅达48.6%2017年,该领域专利申请量与2016年基本持平。截至目前,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请求案件为57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为7件。

 

  在该领域的专利审查中,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对比判断标准、试用软件公开性等问题已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报特邀请参与银谷讲坛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审查标准交流会的专家及业内代表,探讨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标准和规则,共话GUI专利保护问题,以飨读者。(本报记者 陈婕)

 

  专家观点一

 

  GUI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策略

 

  徐清平

 

  2014年我国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7件,作出决定6件。结合相关案情事实,分析这些决定所遵循的审查标准,在加强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方面能得出以下启示。

 

  一是在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应突出GUI,弱化作为载体的硬件设计。按照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GUI必须与其硬件产品结合整体申请专利。相应地,无效宣告决定均遵循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由硬件和软件界面设计共同确定的原则。同时,结合GUI的特点和创新主体的实际保护初衷,在现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框架下,应尽可能地突出GUI在确定保护范围时的所占权重。

 

  例如第35197号无效宣告决定认为,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涉及电脑硬件设备和GUI设计,在进行外观设计对比判断时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考虑GUI可在任何电脑设备上运行使用具有通用性、相对于硬件设备在设计创作和视觉效果上具有独立性、呈现于显示屏时通常构成电脑显示设备正面的主体设计内容等特点,如果所示电脑硬件部分为常见设计或即便不能确定为常见设计但相对于现有设计并未作出独特的引人瞩目的变化,简要说明记载亦指明其设计要点主要在于GUI设计的,则可以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内容在于所示GUI设计。该决定基于涉案专利GUI设计与对比设计差别显著的分析认定,不再对比请求人主张的用于组合对比的硬件设计,由此直接得出了该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的结论。同样在第3519635179号无效宣告决定中,基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图形用户界面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认定二者硬件设备虽存在一定差异但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从这些决定中可以看出,带有GUI的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时需同时注重两个方面:一是硬件部分尽可能选取最常见的惯常设计,特别是对于涉及诸如手机、电脑等通用设备的GUI设计,现在已将视图提交要求放宽到将硬件部分仅表示出其正面外形设计即可,而勿需再提交硬件部分的其他视图;二是在简要说明中明确表明设计要点在于GUI设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明其他硬件部分设计为惯常设计。

 

  二是要注重借助简要说明清楚表达GUI设计的用途功能、人机交互、动态设计等内容。GUI是与实现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操作界面,其界面设计不是单纯体现视觉效果,而是同时具备一定功能用途和人机交互作用,因此对比判断时应基于GUI相应的功能用途、人机交互、视觉效果设计来综合考虑,而动态界面设计中,其动态效果往往在整体视觉效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第35315号无效宣告决定中,专利权人针对其视频搜索界面主张,对于不同的视频搜索结果,界面中状态栏的背景颜色随着视频海报色调的变化而调整,但并未得到合议组认可,主要是因为其在简要说明中并未充分清楚地说明。GUI的用途功能、人机交互、动态设计往往在视图中不能十分清楚表示,重视对这些内容的表达并且充分利用好简要说明的解释说明作用,对于带有GUI的外观设计获得充分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应重视对于GUI的软件测试保密,慎用新颖性宽限期。大多数GUI依附于软件开发,软件测试往往容易造成在先公开。在已做出的决定中有4件涉及专利权人自己开发的软件在用户试用过程或历史版本中被公开,专利权人提出为内部测试,其中3件还主张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应享有新颖性宽限期情形,但均未得到合议组支持。因此,软件测试中的保密工作尤为重要,或者至少应以合适的方式清楚明确地体现保密要求,比如在软件安装界面明确示明,以为主张新颖性宽限期提供有力证明。当然把握好专利申请时机,尽量避免被在先公开是最稳妥选择。此外,应尽量减少依靠新颖性宽限期来主张权利的情形,因为按照我国现有制度新颖性宽限期成立需要具备多方面严格的条件,任一方面不成立即难以成功主张权利。(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家观点二

 

  GUI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探索

 

  樊晓东

 

  对于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而言,组合对比的判断规则一直是审查中的难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这类案件的审查标准正逐步明晰。

 

  其一,从判断主体来说,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一般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本质区别。判断主体依然是一般消费者,且为法律上的拟制人,需要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个方面予以规制,对GUI的常用设计手法的常识性了解是认知能力的一个方面。

 

  其二,关于什么是设计特征以及哪些设计特征可以组合?笔者认为,要回归GUI的设计本质,对于GUI界面来讲,其特点在于:一是在三维空间存在多个层级,二是其静态界面通常采用网格化布局的框架结构,因此具有相同或相近用途的同一层级或区块的设计特征以及GUI的常见控件通常可以进行组合。另外,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外观设计的组合对比仅用于解决现有设计特征的简单拼凑,而非创造性标准。审查实践中对于组合要求十分严格,首先要有组合启示,也就是在现有设计中存在这种组合的先例,其次组合方式只有替换、拼合、重复排列等常见形式,且要求原样或仅为细微变化才能进行组合。

 

  其三,在GUI无效案件的组合判断中,基于观察的方便,合议组尝试将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后的视图进行比较,这是一种评述方式的创新,也完全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要求。因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此处明确提到是与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当然这种组合视图要以设计特征原样或仅作细微变化为前提。

 

  其四,在判断思路上,与一般外观设计专利类似,首先应比较两者的相同点和区别点,之后以现有设计群为客观参照系,将相同点和区别点放在整体设计中进行分析,最后根据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综合得出判断结论。但是,针对GUI的特点,也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1.各类GUI的保护范围和关注点不尽相同,比如,同级菜单的界面没有顺序要求,而多级子菜单界面往往具有严格的顺序,动态GUI的保护范围包括关键帧和动态过程,而动态轨迹和变化过程可能会更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2.外观设计对比判断主要考虑整体视觉效果,但是专利法的主旨是鼓励和保护创新,因此在对视觉效果的影响因素中,创新高度也要酌情考虑,比如GUI中的某个区块长度、宽度可以通过简单调整软件参数来实现,如果这种变换没有带来独特的视觉效果,则不宜分配较高的权重,亦即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微小或甚至不考虑;3.关于GUI外观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应当基于不同类型的GUI有所不同,比如,对于单个静态的GUI界面来说,界面布局是关注的重点,而对于多界面的GUI及动态GUI,单个界面的布局往往并不能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最后,我国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是基于整体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既不同于美日韩为主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下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也不完全等同于欧盟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下的整体观感的判断标准,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而是要探索与我国工业设计水平相适应的审查标准。(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家观点三

 

  GUI司法保护困境与设想

 

  马云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包括: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结合;可批量应用于产业生产;富有美感的新设计方案。GUI通常需依附于具体的硬件产品而存在,且后者可以是批量生产,如果包含了GUI的整体产品是具有美感的新设计,自然符合上述定义的要求,从而构成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但是,鉴于我国尚未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实践中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

 

  带有GUI的外观设计进行专利申请时存在以下问题:其一,保护客体模糊。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在确定GUI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能将界面部分抽象出来,使之脱离附载的产品单独予以保护。其二,申请条件僵化。不能单独要求保护GUI本身,也不能采用虚实线绘制的形式要求保护GUI所在的屏幕部分外观设计。其三,保护力度有限。不允许突出体现GUI部分,不加区分的将GUI和其所附载的硬件产品视为一体进行考量,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可能会弱化GUI的影响程度,达不到权利人原本的目的。

 

  此外,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设定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四项法定权利,落脚点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GUI而言,侵权的源头在于那些剽窃了设计者创意的软件界面开发者,该类主体往往不是具体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无法成为直接侵权人被追责,在间接侵权理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可能导致真正的侵权行为无法被遏制。

 

  面对以上困境,笔者对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审查政策、侵权判定标准三方面有以下设想。

 

  其一,厘清保护客体。作为外观设计家族的新成员,GUI虽然要借助硬件设备来展现,但真正蕴含设计者智力成果的是界面本身。因此,在不忽略产品作用的前提下,要把保护的落脚点着眼于设计,加强设计本身的客体意识,而非产品,至少不能把GUI“降格到整体产品这一物理概念之下。其二,调整审查政策。可以考虑从专利名称、硬件表现形式、视图提交要求等方面进行调整,突出GUI的地位。其三,构建侵权判定标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仍然要用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来确定保护范围。对于动态GUI,其重点在于保护动态的变化过程,在考虑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状态的基础上,应重点监测关键帧视图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状态。(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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