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考量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3/5 15:30:00

  【案例要点】


  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采用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时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当区别特征描述的技术手段本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时,除了对技术手段本身进行分析,还需要结合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容易想到将该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由此来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获得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有时,虽然技术手段是常用技术手段,但如果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与该专利申请同样的改进需求,且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作用不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宜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应用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案情介绍】


  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对请求信息的处理方法。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是,当从AS(应用服务器)向S-CSCF(服务呼叫会话控制功能)返回消息时,S-CSCF检测到“请求-URI(统一资源标识符)”被改变之后,消息被直接传出,不再继续处理流程中后续的IFC(初始过滤标准)评估的检查,这阻止了对其他AS的调用。本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AS改变“请求-URI”时仍然可以不中断S-CSCF的后续IFC评估过程。


  权利要求针对“在改变了‘请求-URI’时,可以不中断S-CSCF处的IFC评估过程”的技术需求,通过“如果AS已经改变了‘请求-URI’,则确定是否恢复对IFC的评估”这一“确定步骤”,解决了在改变“请求-URI”时可以选择是否继续IFC评估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增加了“是否忽略TC”的“确定步骤”,当“是”的时候,可以对改变后的请求信息继续处理,不中断后续IFC评估过程,以满足其他AS的调用。


  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处理业务请求的方法,目的是使呼叫转发的请求重定向成为可能。具体的技术手段是,在处理请求信息时,当存在到用户C的重定向的情况时,标记“FC=off”,当所述B S-CSCF(用户B的S-CSCF)检测到从B AS返回的处理结果中标记了FC=off时,所述B S-CSCF不执行后续IFC的评估,停止为所述用户B的处理,切换到始发角色,并处理呼叫转发。


  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包括:如果AS已经改变了“请求-URI”,则确定是否恢复对IFC的评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请求-URI”发生改变情况下能够继续处理该信息,以满足其他AS的调用。


  案件焦点在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应用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案例浅析】


  对该案焦点问题的处理有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反映了在创造性判断中,分析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不同考虑。


  一种观点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在“请求-URI”改变时,通过FC=off指示不继续评估IFC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一个标记的值可以是人为设定的,既然公开了其能够被置于off,显然也可以被置于on以指示相反的状态,即设置FC=on来指示继续进行IFC评估,因此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


  另一种观点认为,判断区别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时,不能忽略区别特征在发明技术方案整体中的作用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采取“FC=off”的技术手段,其要解决的是标识重定向行为发生的技术问题。虽然从表面上看,将某个参数值设置为on或者off在本领域中是常用技术手段,但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并不存在设置FC值的可能性,更不会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设置“FC=on”从而标识“FC评估继续”,否则无法解决重定向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应用技术手段去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时,需要充分理解权利要求、对比文件技术方案,尤其关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当中起到的作用是否相同。就本案例来说,本申请现有技术中存在当在“请求-URI”改变时,在一些情况下仍有继续进行IFC评估的需求,正是针对这种继续评估的需求,本申请通过应用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解决了在“请求-URI”发生改变情况下仍然能够继续处理该信息,以满足其他AS调用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不存在这种继续处理的需求,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重定向,即当“请求-URI”改变时,终结当前处理,重新开始对新目标呼叫的处理,因此对比文件并不存在对改变后的请求进行继续处理的技术问题。


  从技术手段在技术方案中起到的作用方面分析,虽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某个参数设置为on或者off来指示不同的状态这个具体手段本身属于常用技术手段,但是技术手段的具体应用方式以及其起到的作用是和发明技术方案整体紧密相关的,需要深入分析。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区别特征的“确定步骤”是处理流程中设置的一个步骤,其作用是实现了对改变后请求的继续处理;对比文件为了解决重定向的技术问题,通过“FC=off”这一标识,告诉系统在看到这一标识后终结当前的处理、切换到始发角色,“FC=off”起到的作用是标识作用,而不是一个可以设置的步骤,因此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与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应用区别特征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综上所述,当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与本申请同样的改进需求,且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不相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宜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应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张 琳)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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