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IP地址能否作为判断侵权主体同一性的依据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2/20 9:25:00

    ——评凯聪公司诉乔安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

 

  【案号】

 

  (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161

 

  (2015)沪知民终字第5

 

  【裁判要旨】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固定IP地址的唯一性使得其能够成为确认侵权主体的依据,那么数个被控侵权行为实施者登录同一网络平台的动态IP地址的相同或近似,是否可以作为确定这些实施者之间具有关联性的依据?该案根据对动态IP地址分配随机性的技术特点的探讨,明确即便动态IP地址相同或近似亦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主体同一性的依据。该案的判定对类似网络侵权案件侵权主体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介绍】

 

  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凯聪公司)与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乔安公司)分别在淘宝网上开设凯聪安防科技店乔安旗舰店,销售监控摄像头产品,且在淘宝网同类卖家中销售量居前列。

 

  201312月,淘宝会员田凤豹”“许坞井”“习便在分别在凯聪安防科技店上购买了凯聪夜视监控器探头产品,并分别对该店的客服服务、产品质量等作出了负面评价。凯聪公司通过对上述三淘宝会员账号登录淘宝网IP地址明细与乔安公司登录支付宝IP地址明细的比较,认为2013126日至201413日,上述三淘宝会员在不同时间点登录淘宝网账户的动态IP地址四段数字完全相同或前三段数字完全相同,淘宝会员习便在20131230日上午登录淘宝网账户的动态IP地址,与乔安公司在同日下午登录支付宝账户的动态IP地址四段数字完全相同。凯聪公司认为,上述动态IP地址的相同或近似的事实可以证明涉案三淘宝会员之间具有关联性,且该三淘宝会员与乔安公司之间亦具有关联性,是乔安公司操纵涉案三淘宝会员账号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凯聪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损害了凯聪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商业诋毁,故诉至法院要求乔安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凯聪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凯聪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三淘宝会员在登录淘宝网时的IP地址与乔安公司登录支付宝时的IP地址都是动态IP地址,而动态IP地址是运营商随机分布的,不同账号登录网络时可能存在使用相同动态IP地址的情况。凯聪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三淘宝会员账号之间以及其与乔安公司之间具有关联性,亦无法证明系乔安公司操纵涉案三淘宝会员账号对凯聪公司进行了差评。凯聪公司指控乔安公司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没有证据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凯聪公司作出负面评价的是涉案三淘宝会员,并非乔安公司。凯聪公司主张乔安公司对其实施了商业诋毁,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乔安公司与涉案三淘宝会员账号存在关联或乔安公司实际操纵了这些账号。凯聪公司提供的涉案三淘宝会员账号登录淘宝网的动态IP地址以及乔安公司登录支付宝账户的动态IP地址,虽存在一个相同、数个前三段相同的情形,但登录时间不同。由于动态IP地址是用户上网时,由电信运营商随机分配给用户的,同一个动态IP地址在不同时间段存在被不同用户使用的可能。因此,凯聪公司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乔安公司与涉案三个淘宝会员账号存在关联,更无法证明乔安公司实际操纵三涉案淘宝账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包含了两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是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的责任。一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虽为举证责任的组成部分,但只有结果责任才能揭示举证责任的本质,当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时,由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该案中,凯聪公司主张乔安公司对其实施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凯聪公司淘宝网店对其产品和服务作出负面评价的是三淘宝会员,而非乔安公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凯聪公司首先需要举证证明乔安公司与涉案三淘宝会员账户间存在关联或其实际操纵了三涉案淘宝会员账号。凯聪公司提交的涉案三淘宝会员账号登录淘宝网的动态IP地址以及乔安公司登录支付宝的动态IP地址完成了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该证据是否能佐证其主张完成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需要进一步判断。

 

  IP地址是互联网上给主机编址的方式,每台电脑都需要IP地址才能连接互联网。IP地址分为固定IP地址和动态IP地址。它由32位的二进制数组成,通常分割成四个字段。固定IP地址是电信运营商长期分配给一台计算机或网络设备使用的,侵权案件中,通常成为判断侵权主体的依据。而动态IP地址是用户计算机上网时,由电信运营商随机分配给用户计算机的。一旦用户计算机断开网络链接,电信运营商就将该IP地址收回,分配给下一个上网的用户计算机使用。动态IP地址既满足了不同的计算机用户在不同的时间能够使用合规的IP地址上互联网的需要,又解决了IP地址资源不足的矛盾。所以同一个IP地址在不同的时间存在被不同用户计算机使用的可能。根据动态IP地址的特性,动态IP地址的前三段相同或四段完全相同,只能说明它们来自于同一个互联网地域,并不意味着它们是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组人在使用。

 

  该案中,乔安公司在20131230日登录支付宝的动态IP地址虽与淘宝会员习便再登录淘宝网的动态IP地址均为113.116.151.145,但两者登录的时间相距6个多小时。乔安公司在2013127121519秒登录支付宝的动态IP地址前三段125.88.77虽与三个淘宝会员账户曾经登录淘宝网使用的动态IP地址的前三段相同,但登录时间前后相距数天,基于动态IP地址随机性的特性,仅凭凯聪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安公司与涉案三淘宝会员账户存在关联,更无法证明乔安公司实际操纵了涉案三淘宝会员账户,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由于凯聪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乔安公司与涉案三淘宝会员账户存在关联,乔安公司实际操纵了这些账号实施了对凯聪公司产品服务等作出负面评价的行为,未完成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凯聪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杨韡)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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