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下的版权金融化产品模式(上)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2/5 17:27:00

  编者按:如今,版权金融化已成为我国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出现了版权基金、众筹、融资租赁等多种版权金融产品模式,但同时也面临版权评估难等问题。那么,美国、英国等版权金融化已相对成熟的国家有哪些经验可供借鉴?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我国版权金融化产品具有哪些特征,面临哪些问题?本专题将分上下两篇从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以飨读者。


 

  版权产业属于“轻资产”的智慧密集型产业,历来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受到金融业的青睐。然而,在实践中,版权内容产业市场容量与目前进入该产业的金融体量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轻资产”的无形性、评估难等原因,造就了版权项目融资难的困境。基于版权内容产业的基本特征,结合金融资本的趋利和寻求保值增值本质,探索具有创新性的版权金融产品模式,是目前版权内容产业发展的重要实践和理论课题。


  目前,我国版权金融化业态发展较缓,而国外在版权金融化发展方面已相对成熟。笔者对现有的国外主流版权金融产品模式进行梳理,总结出美国“鲍伊债券”、英国“彩票基金Nesta”、日本版权金融产品和韩国“母基金”几种主要模式。


  四种模式各具特色


  首先是美国“鲍伊债券”模式。这种模式最早以房产抵押等有形资产为基本资产标的,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资产证券化,之后经过20多年的发展逐渐向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靠拢。1997年,“鲍伊证券”作为美国第一款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被设立。从此,美国金融业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被扩宽,重视实体有形资产贷款业务的传统模式的局限被打破。


  鲍伊是一位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走红的演艺人员,经过20余年的事业巅峰后遭遇低谷。内忧外困的鲍伊选择了法内斯托克公司(Fahnestock & Co.)的大卫·普尔曼(David Pullman)为其融资解困,采取的具体融资方式就是发行所谓的“鲍伊债券”。该模式以鲍伊1990年以前的25张音乐专辑为基础资产,按照该唱片未来产生的销售和使用版权费、许可使用费等版税收入进行还本付息,整体发行规模为5500万美元,平均偿还期为10年。同时,唱片经销商百代唱片公司为其担保,使得该债券增信不少。后来,“鲍伊债券”被保德信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全额认购。“鲍伊债券”不仅仅为鲍伊本人带来不菲的收入,同时引起了金融界对于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认可。在此基础上,大卫·普尔曼成立了“普尔曼结构化资产销售集团”,专门发行知识产权类产品的版权金融化业务和服务。之后,这类证券化产品还向影视等领域拓展,如1997年美国梦工厂发行的电影影片票房ABS,2014年米拉麦克斯影业将其700多部电影库作价2.5亿美元债券等。作为美国资产证券化历史上的里程碑,“鲍伊债券”让证券化资产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资本账款资产,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及其后续的潜在收入等,都成为金融界和证券资本化的重要要素。


  其次是英国彩票基金Nesta。20世纪末,英国政府根据《1998年国家彩票法案》成立了彩票基金Nesta。这是一支专门针对科技、艺术领域内创新创意项目的基金,由英国国家彩票基金以捐赠的形式出资,先后出资合计3.25亿英镑。Nesta根据企业或者项目的发展阶段,以及项目绩效评估标准等,设立专业性较强、垂直领域较明确的各个子基金,如以Nesta为主导设立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种子基金Seedcamp等。同时,Nesta设立侧重版权项目与企业社会效益的“影响基金”等。该基金针对被投资的项目、团队或者公司,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来进行支持。在具体的操作方面,Nesta主要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针对知识产权内容资源的项目进行投资。直接投资是针对合适的企业、团队或者项目,基金会以直接入资的形式参与其股权结构,以资助创建初期或者运营过程中的文化企业;间接投资则是和其他基金联合投资,通过跟投其他基金或者共同创立新的投资基金等形式实施。


  再次是日本版权金融。日本政府对于以版权为支撑的文化产业,历来给予的扶植力度很大。针对文化产业,其不仅设立了文化艺术的振兴基金,还有针对文化产业的转项基金等。这些基金侧重对于文化产业产业链上几乎所有环节的要素投资。除此之外,日本还出现针对文化产业版权要素的专门金融产品系列。在日本,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要素的专业融资机构,其主体主要包括文化业界和金融界的联合体。如在1995年,日本的任友银行和动漫巨头公司Bandai Visual株式会社联合设立了多媒体金融公司。该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和服务,则是针对有一定经济效益和发展潜力的知识产权项目,将其作为基础资产抵押融资。日本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探索以政府为主导者。在这里,证券化的不仅仅是当前的版权无形资产,更是和该版权的未来收益联合运营的资产组合,通过这种方式来鼓励日本中小型文化企业在创新创业的进程中获取政府投资、版权担保的一系列资金和现金流。


  此外还有韩国“母基金”。自韩国确立“创意经济”的战略新方向之后,韩国金融界和资产证券化领域出现了“创意金融”概念,打破侧重房地产等实体资产的贷款模式,知识产权的金融质押产品和服务逐渐发展起来。2005年,由韩国中小企业厅、文化部、未来部等7个部门共同出资组成了韩国“母基金”,下设子基金,设定的存续期限是30年,由专业投资机构负责具体操作,最具核心价值的子基金是电影账户子基金和文化账户制作初期基金。其中,电影账户子基金被要求全部用来投资电影产业,在具体操作上不是针对公司和团队,而是具有知识产权的电影制作项目。文化账户制作初期基金必须且只能用于文化项目的制作初期。“母基金”涉及的文化类知识产权项目,必须成立专门的核算部门或者公司,针对自筹资金和“基金资金”进行完全透明、区分的核算制度。产业化运作的意义在于,韩国的“母基金”站在整个产业发展的基础上,不仅仅是为某一个项目服务,而是要从调动产业发展合理化、加强中小制作公司的市场参与度、改善韩国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创作积极性等理念出发。


  三个特点值得关注


  通过对国外多种类型版权金融化产品模式的分析,可总结出各国在其运作机制方面存在很多特征。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运作主体、运作内容和运作模式3方面。


  运作主体方面,存在“政府主导、市场驱动”的特征。美、英、日、韩等国,政府在针对版权金融化产品模式的运作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这与版权金融化产品所涉及的文化产业“社会属性”有很大的关系。同时,因为金融化所代表的资本趋利性、追逐资本的保值增值本质,使得各国的版权金融化产品必须“产业化”落地,参与“市场驱动”的检验。


  运作内容方面,融合性和专业性的版权金融化产品模式并存。融合性的版权金融化产品,对应的是文化产业各个领域或者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版权资源项目,是“泛在”领域。如日本的任友银行和动漫巨头公司Bandai Visual株式会社联合设立了多媒体金融公司。专业性的版权金融化产品模式,则更多针对某一特定垂直领域的资源,多体现在音乐、影视等市场效益较明显的领域。如韩国的文化体育观光部和电影振兴委员会设立的文化账户和电影账户。


  运作模式方面,股权投资和债券发行等多元形式并存。各国针对版权金融化产品的运作,根据不同项目领域和国情市场的不同,采用多元的运作模式。股权投资主要在英国等国家存在,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参与接受资金的文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另外,美国的“鲍伊债券”则是将版权项目未来的收益等作为发行债券的退出背书。(作者系睿泰研究院数字出版研究所所长 孙晓翠)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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