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识产权保护再升级,互联网领域成关注重点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1/20 17:22:00

  原标题: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施行,打击混淆行为、优化网络环境迎来新规范——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出台后迎来的首次修订,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其中针对混淆行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知识产权有关侵权行为作出了相应调整。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新增了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对相关侵权手段进行明确与细化,并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制裁的力度及行政罚款的额度,将有力整合我国的知识产权资源基础,极大优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混淆行为无处遁形


  以为买的是“康师傅”结果仔细一看是“康帅傅”,“大白兔”奶糖竟然是“大白免”……通过混淆行为“傍名牌”,部分商家企图借助知名品牌的影响力牟取不当商业利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然而,由于混淆行为难以界定且最终获得的赔偿数额低,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不高,也让被模仿的厂家备受困扰。


  针对此种乱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界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将混淆行为针对的商业标识进行细化,进一步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此外,新法用“有一定影响”对混淆行为的对象作出了限定要求,同时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取代旧法“使购买者误认”的表述,作为混淆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


  “混淆行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一部分经营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藉以恶意攀附知名商标,伪装知名品牌并从中牟取不当商业利益。”陶鑫良向记者表示,“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将对打击混淆行为起到积极作用。推旧出新后的现行规定,将进一步明确禁止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从而打击‘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我国企业与其他经营者都应进一步严格遵循这一法律规范,反对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


  据悉,针对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在行政罚款方面,新法将原来较为繁琐的标准统一调整为“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保护新招频出


  除了修订混淆行为相关法律条款,对互联网领域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亮点所在。当前,互联网上各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其中广泛存在的商品假冒行为等都涉及知识产权。“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共性问题。”近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局长蒂姆·莫斯在与阿里巴巴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时表示。


  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二条新增了对互联网上经营者竞争活动的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法条列举了3种典型情况,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此次新增的第十二条体现出反不正当竞争线上无例外,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线下走到线上,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同样需要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3种典型的网络不正当行为其实是对十几年来出现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总结与提炼,第一款禁止强制链接与强制跳转,有利于保护竞争者之间公平的竞争秩序;第二款规定不得欺骗强制用户,是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第三款对不兼容问题的规范,则有利于维护网络经营秩序;而最后一款兜底将有利于适应遗漏情况与未来的发展。”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许春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悉,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了处罚力度,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与线下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都是对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的破坏,只是网络技术使线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得更难以界定,因此此次修法针对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网络化进行专门规制,将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有序。”许春明表示。


  “立法总是抽象化、原则化的,但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样、花样百出,并且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更多新形态。”许春明表示,“法条在未来的适用中还需要不断细化与明确,通过司法解释与法院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实践逐步明晰,使其适用符合网络特点,避免出现反制网络发展的窘境。(邹碧颖)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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