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星抽油烟机案二审获赔85万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0/30 15:28:00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就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下称荣星公司)起诉浙江金美太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金美太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翔鹰橱柜电器商行(下称长沙翔鹰)等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二被告侵权成立,赔偿荣星公司经济损失等85万元,并维持一审判决。


  荣星公司诉称,自然人熊志红自2008年起开始从事聚能低吸抽油烟机的研究设计,2009年11月其提交了名为“抽烟烟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6月23日获得授权。2014年7月,荣星公司与熊志红签订《专利权许可使用协议书》后,全面推广上述专利产品。然而,上市不久,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由长沙翔鹰、金美太公司合作制造、销售的“新宝”品牌抽油烟机产品,经比对,这些产品涉嫌落入上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涉嫌构成专利侵权。此外,两家公司还利用荣星公司原有建立的销售网络的方式进行销售,抢占了荣星公司原有市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沟通无果后,荣星公司将二被告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向二被告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156万余元。对此,二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属于创新外观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亦不存在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等问题。


  长沙中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需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85万元。二被告不服,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湖南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姜 旭)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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