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为王仍需法律至上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9/30 12:01:00

  近日,新浪微博用户协议事件引发网民热议。事件起因系新浪微博更新了《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其中第1.3条指出,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无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用户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作为独家发布平台,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独家展示,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第1.5条指出,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以微博平台的名义进行维权,并将所获取的全部赔偿归微博所有,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调查;第8.3条指出,微博发现用户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时,有权不经通知就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影响,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用户自行独立承担。一石激起千层浪,从专家到用户,社会各界声音普遍对这种做法提出质疑。新浪微博究竟为何阻止第三方数据抓取行为?该事件对我国互联网产业又将带来哪些影响?笔者认为,一个数据为王的时代仍要坚持法律至上。


  在互联网产业中,一直有着流量为王的商业逻辑。“免费+广告”就是典型的利用平台流量的规模效应,通过广告植入来获取利润的做法。但网络平台做大之后,企业就需要靠内容的多样化和原创性来维持已有用户。从表面上看,新浪微博用户协议是平台与用户之争,但联系近期国内百度抓取大众点评用户评论被判赔偿323万元,以及国外LinkedIn禁止hiQ公司抓取数据事件来看,虽然新浪微博此次采取了较为极端的方式,限制了用户的著作权和言论自由权,但此次行动并非简单针对用户。新浪微博禁止用户授权第三方抓取行为其实是在保护数据资产。而此行为中的问题在于,用户在新浪微博发布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用户,这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此外,用户发布的数据,也应该归于用户所有。


  在新浪微博用户发表的大量内容中,有些是知识财产,更多的则是缺乏原创性的数据。在信息化社会,数据和知识成为关键生产要素,但是法律对于数据的性质却缺乏明确的规定。从我国的法律现状来看,数据受到法律保护已经被写入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也就是说,其已经成为一项法律上的权益,但并未对数据之上的权利以及数据权利的归属做出规定。在属性上,这些数据既不属于抽象的知识财产,也不是具体的物质存在,而是一种依赖于网络空间的以比特形式存在的新型财产形态,在数据之上应当存在数据权利。数据权包括了国家数据主权和民事主体数据权利,民事数据权包括了人格性的权利,如个人信息权,也包括纯粹财产性的权利,如数据财产权。目前仍需探讨的问题在于,企业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并对这些信息的商业价值予以分析和挖掘,从而提供更加智能的广告推送和个性化服务,此时企业对这些由众多数据组成的数据集享有何种权利。在数字经济成为新经济形态的未来,如何在制度构建上既维持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又能够通过法定权利的方式肯定企业的数据资产价值,将成为未来大数据立法的关键所在。


  在笔者看来,时至今日,中国互联网早已不是当年的格局,平台与平台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频频发生的数据之争也一直亟待法律上的确权。其中不仅有市场竞争因素,同时也与立法者对数据性质未置可否的态度息息相关。可以预想到的是,曾经以开放和去中心化为特征的互联网企业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数据资产而采取技术措施将用户锁入在自家平台之中,而这最终将导致市场垄断,缺乏竞争活力,损害广大网民的利益。这也是欧盟在立法中引入数据可携权,要求企业提供技术措施,允许用户将其个人数据在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无障碍转移,以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最直接的原因。总之,一个数据为王的时代仍要坚持法律至上。(齐爱民)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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