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方位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9/20 14:32:00

    新闻背景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是技术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的两个重要途径。随着近年来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也受到业界更加密切的关注。面对数量庞大、价值巨大、涉及面广的商业秘密,应该如何着手构建全方位的保护体系?本报记者专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为读者分享其真知灼见。

 

  记者: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其中占比如何?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

 

  黄武双: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一种类型。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案件有一个重要特点--成案数量较少,即符合起诉条件、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少,且胜诉率较低。从前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商业秘密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2%左右,目前知识产权案件以商标、版权、专利案件为主。

 

  商业秘密纠纷成案少,症结在于原告难胜诉,其主要原因包括:权益所有人和法律专业人士对不正当竞争案件整体认识还不是非常深入,对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尚有重大分歧和争论;现阶段法官、律师和权利人在处理商业秘密案件时经验不足;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度较大。

 

  事实上,包含商业秘密在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都存在对竞争关系的解释问题。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弱保护,有时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认的商业道德。而这两个标准,需要运用市场经验来判断,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福利、社会公众利益。

 

  记者:您认为企业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黄武双:目前,我国企业预防阶段所耗费的成本远远低于事后救济支出的成本,这个成本包括人力和财力。在当下的数字时代,商业秘密保护更加迫切性,其原因是,有了互联网以后,信息公开的速度快了,传播的速度也快了,甚至在电脑上一键操作便无法逆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事先设计的科学性尤其重要。企业应全面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对人员进行限制,对保密对象(即具体的资料和技术内容等)进行电子化设计,包括密码口令等,从而尽可能地保护商业秘密。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专业的事情一定要交给专业团队去做,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

 

  记者: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尚有诸多争议,您有何看法?

 

  黄武双:时至今日,基于我国经济和技术发展现状,尤其我国产业处在向技术含量高的方向转型的时期,商业秘密应当在市场竞争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业秘密的属性,在认识上仍存在较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属于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亦有观点认为属于一种法定民事权利。针对可以援引何种规范来解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仅能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立法,亦有观点认为可以直接适用民事法律制度。这些争议其实均与商业秘密的定性有关。

 

  如果将商业秘密定性为一种民事权利,则可以直接援引民事法律制度来规制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例如,在判断涉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过错时,可以直接基于民法基本原理,区分故意(明知)、重大过失(应知)和轻过失的责任承担;在判断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是否成立时,可以直接依据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对照、审查。

 

  从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并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畴,到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为一种知识产权,在历经了24年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之后,将商业秘密提升到了民事权利的位阶。这是一个值得庆贺的结果。

 

  为了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亟需提升商业秘密纠纷成案率与商业秘密案件原告的胜诉率,彻底改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从法理和操作层面厘清有关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并整理可资参考的各国司法实践经验规则加以学习与借鉴。(本报记者 李群)

 

 

(编辑:蒋朔)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