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蔽广告、替换播放页面,暴风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7/11 15:26:00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审结了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暴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涉及拦截屏蔽优酷网站正常播放影视作品前加载的贴片广告和采用技术手段替换播放页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问题,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暴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合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9万元。


  合一公司起诉称,合一公司是国内主要的视频网站之一优酷网的合法经营者,通过优酷网及其客户端向最终用户提供各类影视剧及综艺节目的在线网络视频点播服务。同时,面向行业广告客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的广告制作和发布服务,为最终用户提供“免费+广告”的体验模式。经合一公司核查并公证证实,被告暴风公司网站提供的暴风影音软件及加载的快看浏览器软件,聚合了优酷网上大量的影视剧、综艺节目以及内容。暴风公司在利用上述客户端软件播放优酷网节目内容时,所有的播放页面与优酷网原有的播放页面均不一致,真实播放页面的相关广告等内容被拦截和屏蔽。合一公司认为,暴风公司通过这种假“转链接”方式,一方面直接为第三方提供在线视频点播服务,另一方面,把合一公司正常经营所应有的用户访问量转到暴风公司处,使合一公司预期的广告收益化为零,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合一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合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暴风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对于合一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暴风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暴风公司并无过错,虽然暴风公司网站上设置了影视栏目,但涉案视频并未列入其中,不能仅凭栏目的设置认定暴风公司存在主观过错。暴风公司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未给合一公司造成任何损害。暴风公司仅仅是在用户与被链接网站即优酷网之间建立了一个涉案视频播放的技术通道,本质上属于搜索链接的范畴,该行为并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之内。


  此外,暴风公司认为,即使合一公司有损失,合一公司的损失和暴风公司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合一公司不能证明从暴风公司的平台上链接至优酷网HTML5(下称H5)页面的涉案视频无前贴片广告是暴风公司行为所致,而不是由于合一公司在取证时期在优酷网H5页面根本就没有投放广告。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一公司认为暴风公司实施了两项行为:一是拦截屏蔽优酷网站正常播放影视作品前加载的贴片广告;二是采用技术手段替换优酷网站的播放页面。


  关于第一项行为,石景山法院认为,出于吸引网络用户和广告收益等经营策略的考虑,暴风公司所述的同一视频网站在不同端口投放不同的广告,甚至有的端口有广告投放、有的端口未投放广告的现象确实可能存在。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因此要证明该案属于此种情形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暴风公司承担。从暴风公司的公证举证情况来看,其欲证明优酷网在H5页面端播放一些影视作品时实际未投放广告,该公证涉及的影视作品虽然没有前贴片广告但全部是在限播部分内容的状态下,无法证明这些影视作品在正常播放状态下也没有贴片广告,因此仅凭该份公证不能印证暴风公司的主张。而且针对暴风公司上述主张,合一公司补充提交了两份公证书证明在本案涉及的同一时间段,涉案影视作品在优酷网H5页面端限播状态下虽然没有广告,但在全片完整播放状态下是有广告投放的。另外,暴风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取证介质的不同对于取证结果的影响。因此,对于暴风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石景山法院未予采信。


  关于第二项行为,即暴风公司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替换优酷网的播放页面,合一公司提交了相关公证书,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暴风公司仅予以反驳未提交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合上述理由,石景山法院认定暴风公司实施了合一公司所指控的上述两项行为。


  针对上述两项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石景山法院认为,合一公司与暴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而“视频+广告”和标注水印是目前视频网站通行的经营模式,其他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不应以不正当的方式妨碍合一公司实施上述经营活动。作为同行业者,暴风公司在未征得合一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搜索链接至优酷网站播放涉案影视作品时,直接全屏播放视频,不显示包括贴片广告、“优酷”水印、节目介绍、点击量等在内的其他内容,这种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暴风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影响了合一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关视频服务,致使合一公司难以实现包括广告收益、吸引用户等在内的预期商业目的,并可能导致合一公司用户的减少,损害了合一公司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暴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合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9万元。(吕可珂)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