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

文章来源: 沈阳晚报
发布时间: 2017/6/20 17:22:00

  近日,网络流传最高法办公厅给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一份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有人解读认为,“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打假行为”。这份答复意见是真是假?职业打假人又将何去何从?

 


  职业打假人爱到大型商超打假


  6月17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发现,意见确实存在,但全面叫停职业打假却是一种误读。这份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基层法院和工商部门遇到职业打假时可参与借鉴。


  现状:职业打假出现“井喷”现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经相关司法鉴定部门予以确认,或发现商品过期,消费者均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要十倍赔偿。


  2013年,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被解读为肯定了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从此,知假买假现象急剧增多。而这些维权案件中,九成都是熟面孔,因此,这些人被称为“职业打假人”。


  分析:职业打假人爱到商超打假


  沈河区因有众多商家、超市,成为职业打假人重点关注的地方。因此,沈河区人民法院也成了职业打假人维权案审理较多的法院。据不完全统计,沈河区人民法院近两年来每年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1000余起,绝大多数案件的原告人都是熟面孔。


  主审法官透露,职业打假人打假维权场所九成以上都集中在大型商超,一是大型商超内产品多,容易出现疏漏,容易发现问题商品;二是因为在商超里购货都会有小票,所以取证容易;三是商超每天都有大量现金流,理赔容易。


  职业打假人维权的种类九成以上集中在食品方面,药品、服装、家电等品种比较少。一是因为食品问题显而易见,比较容易发现;二来是因为食品类维权成本少,获得的赔偿高,最少能获赔1000元,最多则以一赔十。而食品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食品中含异物,干果类草棍比较多;食品过期;标识不合法,有的没标执行标准,有的没有标注生产日期。


  问题:家人分批到法院诉讼维权


  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 开始时,这些职业打假人还是单兵作战,因为经常出面打假,被商超所熟识了,商超对这些人予以重点关照,其再次购买行动往往就会受限,所以后来发展出现了集团化等特点。


  比如,一人在商超里发现出售的食品存在问题,便将这一情况告诉给亲朋好友或其他人,由他们分别出面到法院提起诉讼。沈河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一起夫妻两人带着孩子分别提起诉讼,孩子姑姑紧随其后提起诉讼的维权案。


  对于职业打假人在打假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高法表示,应该说,职业打假人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意见:支持食品、药品方面打假


  对此,最高法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识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2.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


  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的治理模式。


  因此,最高法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影响:意见可供借鉴,但不具强制性


  沈河区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近日,他也看到了网络上流传的那份文件,对相关信息也予以了关注。这份答复意见不是司法解释,只是一种意见,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其精神可以在基层法院和工商部门今后遇到此类问题时参考借鉴。但如果要落实执行,还需要国家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加以规范,来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声音:法律健全了,才能净化市场


  市民刘先生表示,虽然职业打假人消费的目的和普通消费者不同,但其所作所为却是对众多普通消费者有益的。假货的泛滥,一方面说明了相关部门监管存在缺位,另一方面说明社会对制假售假者的制裁不够严厉。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协助相关部门打假的作用,打击了制售假者嚣张气焰,净化了市场。如果仅将职业打假人限制在食品、药品方面,最高兴的肯定是售假的商家,不法商家肯定会更加有恃无恐。


  沈阳一名职业打假人对此表示了遗憾:“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消费者就会像没有牙的老虎,消费维权将会难上加难。有关部门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整顿制售假的市场净化方面,而不是本末倒置将打假者放在首位,这对市场的净化是十分不利的,除非相关市场监管能全面跟上,如果那样的话,我们职业打假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威认为,原来倡导的“知假买假”确实可以起到监督市场的作用,但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保护市场经济不能单纯靠职业打假者,还得靠法律和制度。限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从短期来看,只会减轻一些商超应对打假的压力,而不会对市场净化起到长远的影响,“只有随着法律的逐步健全,执法的加强和监管越来越到位,职业打假这种现象才会逐步消失。”(王立军 孙海)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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