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服装设计是否抄袭?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6/14 16:05:00

  近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优尼科勒(Unicolours)公司诉被告都市服饰(Urban Outfitters)公司案作出判决,该案对服装设计的抄袭适用了两部测试法,即判断涉案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需满足内部测试和外部测试。外部测试是对特定表达元素的客观比较。内部测试则是一种主观的比较, 它关注的是“普通理性观众”对涉案作品在整体概念以及感觉上是否存在实质类似的判断。两部测试法是美国司法实践中判断实质性相似最主流的方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原告优尼科勒公司位于洛杉矶,专门设计、生产并销售布料给服装市场。原告通常对它的设计进行版权注册,从而保护其对作品所作的投资以及保持作品的竞争优势。被告都市服饰公司是一家在世界各地拥有500家商铺的零售专卖店。2010年底,被告设计了涉案的女装连衣裙,其布料设计与原告的碎花设计近似。两年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制止通知”(cease-and-desist letter),声称此女装连衣裙抄袭原告PE1130的设计,之后便提出了侵权诉讼。地区法院作出了简易判决,认定被告的裙子侵犯了原告碎花设计的版权。在两天的事实审理之后,陪审团认定被告属于故意侵权。被告对该简易判决和陪审团裁决向联邦第九巡回法庭提起上诉,第九巡回法院最终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一般而言,证明抄袭需满足两个条件:被告接触过涉案的原告作品;原告作品和被告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布料设计之间的相似性程度。地区法院在适用两部测试法的分析中指出:从外表来看,这两种设计都以密集的花卉或羽毛图案布局为特色。花瓣群的展示、重叠、阴影和布局都几乎相同。花卉或羽毛图案的间隙和间隔几乎相同。两种设计都使用渐进色。两种设计有一些细微差别,例如,调色板有所不同,原告设计以黑色为背景色,带有红色、紫色和白色,而被告的裙子则以深蓝色为背景色,带有蓝色和黄色。然而,这些差异只不过是由于对裙子的不完美复制或微小的修改而产生的。内部测试也表明这两种设计非常相似。从整体看,两种设计所有的花卉或羽毛图案布局、形状和细节几乎完全一样。虽然颜色有所不同,但也只是原告设计中的白色部分用另外一种颜色做轮廓,而所有花卉或羽毛图案的布局、形状和细节几乎完全相同。


  被告主张地方法院错误地运用了主观的内部测试法,其认为只有陪审团可以运用内部测试,地区法院不能对该版权案件作出简易判决。对此,第九巡回法院指出:在特殊情况下,两个作品达到极度相同(overwhelmingly identical)时,法院有权作出有利于原告的简易判决。地方法院详细说明了原告设计与被告裙子之间各种常见的客观因素和元素,并观察到原告设计和被告裙子包含的复杂花纹具有几乎相同的方向、间距和复杂的花卉和羽毛群。虽然颜色略有不同,但每个设计都有渐变色,并以相似的方式使用颜色进行高光和对比。鉴于设计的错综复杂和两者之间的客观重叠,地方法院正确地得出了结论,即这些作品极度相同的程度排除了独立创作的可能性。由于该案缺乏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的证据,被告声称其不满足接触的条件,因此不构成抄袭。对此,第九巡回法院强调,即使没有接触的证据,当两者的作品之间达到“明显的相似”(striking similarity)的程度,就可以推定其存在接触从而构成抄袭。(梁淑贤  阮开欣)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