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盘、席梦思、阿司匹林……商标“退化”成通用名称,谁之过?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5/17 11:05:00

  优盘、席梦思、阿司匹林……对于这些耳熟能详的名称,大多人不会陌生。鲜为人知的是,这些名称曾经都是拥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注册商标,后因各种原因淡化为通用名称而失去了专用权。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多份公开的二审判决中,认定“千页豆腐”系列商标退化为豆腐、豆腐制品的商品通用名称,再次引发知识产权业界对商标与通用名称相关问题的关注与热议。


  权利丧失原因何在?


  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的“吗啡”和“阿司匹林”商标分别退化为麻醉品与镇痛药的通用名称;美国奥的斯电梯公司的“Escalator”商标退化为电扶梯的通用名称;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盘”商标退化为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实践中,国内外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准注册后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案例屡见不鲜。


  “商标的通用名称化是指原本具有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其显著特征逐渐被削弱,丧失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的含义指向商品本身,最终退化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而进入公有领域,法为商标注册人专有使用的现象。”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表示。


  赵虎介绍,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准注册后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往往伴随着商标权利人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或者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导致该注册商标逐渐失去显著特征。


  “优盘”商标便是由于权利人的不当使用导致淡化为通用名称的典型案例。该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包装盒及促销宣传材料上,使用的“朗科优盘”或“优盘”文字后面并没有其他连用的商品名称,权利人在有关宣传材料中也有“优盘,新一代存储盘”等表述,系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加以使用,最终法院认定“优盘”商标已退化为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过程可能是逐渐演变、不断发展变化的,由于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判断,通常会考量商标权利人对他人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态度,其他正当使用的经营者很可能会面对商标权利人发起的维权行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志峰介绍,在“千页豆腐”系列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权利人便曾针对多家同行企业使用“千页豆腐”相关标识的行为提出侵权诉讼,同行企业也以“千页豆腐”系列商标缺乏商标显著特征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多份判决显示,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千页豆腐”绝大部分是指向豆制品类的小吃零食、食材,除权利人之外还有若干品牌的商家销售“千页豆腐”商品,“千页豆腐”在电商平台并未以商标出现,而是指向具体商品,各商家多是通过前置添加品牌或其他商标的方式来加以区分。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法院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认定“千页豆腐”是明确且相对统一的商品名称,已经广泛被其他同行业经营者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千页豆腐”系列商标已成为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主观过错是否关键?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后应当予以撤销,原因在于相关注册商标已无法再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认牌购物的基本需求无法得到保障,其他经营者自由使用公共标志的正当权利可能受到阻碍。”赵虎表示,一件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淡化了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使得该注册商标丧失了专用权基础,这一商标符号从私权领域转入到了公有领域,如果继续维持该注册商标有效,不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实现。


  实践中,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因使用规模较大从而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名称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由商标权利人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并无争议。但如果在商标权利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是否应由商标权利人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商标法之所以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后应当予以撤销,并非出于对商标权利人未能有效维护自身注册商标的惩罚。实践中,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时,更关注的是通用名称化的后果是否形成,而非通用名称化形成的原因及商标权利人在阻止通用名称化的过程中的努力。”孙志峰分析指出,虽然商标权利人的行为会影响通用名称化的进程和结果,但通用名称化的结果一旦形成,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该注册商标指代了一类商品时,该注册商标理应被撤销。


  “如果一件注册商标已经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但系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原因所造成,或者因商标权利人无过错而继续维持商标权有效,则难免增加社会成本。”赵虎表示,对于注册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可被撤销注册进而失权的制度设计来说,要对商标权利人已取得的形式上合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准确地指代特定商品从而确保社会信息交流顺畅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优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判断时不应以商标权利人在通用名称化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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