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专利侵权,电商平台是否应共同担责?看看拼多多被诉侵权案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10/8 7:14:00

  原标题法院认定拼多多在该案中非销售者未参与销售分成——

 

  卖家专利侵权,平台未必担责

 

  若商家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其入驻的电商平台应共同担责还是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因认为电商平台拼多多通过团购方式销售的汽车香水座涉嫌侵犯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广州世纪伟页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伟页公司)将该商品制造商广州市旺途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旺途旺公司)、旺途旺公司负责人孙某艳以及拼多多运营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拼多多)共同起诉至法院。近日,广东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而拼多多未最终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所得或参与销售分成,其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同时,在知悉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权后已及时采取了下架产品等必要措施,尽到了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该案二审判决,业内人士分析,该案明确了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电商平台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对此类纠纷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商家出售的产品明显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及删除通知时,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屏蔽产品链接等措施,电商平台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审认定担责

 

  在该案一审中,伟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4年12月30日提交了一件名为香水座(E1401)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4月22日获得授权。随后,伟页公司将该专利应用于左岸香颂系列汽车香水产品中。不久伟页公司发现,拼多多平台出现了类似其汽车香水的产品团购活动。伟页公司认为,该产品制造商旺途旺公司及其负责人孙某艳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拼多多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旺途旺公司及孙某艳否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涉案产品也未构成专利侵权。拼多多则辩称,其系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并且其在收到原告投诉邮件后及时电话联系原告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收到该案起诉材料后,立即对涉案商品的在售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涉案商品已经下架,拼多多已经尽到事前的审查义务和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在被诉侵权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旺途旺公司因在网络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拼多多是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问题上,一审法院综合分析交易过程及相关证据,认定其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首先,结合《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下称《协议》)的约定,在消费者确认收货后,支付至甲方(即拼多多)的货款自动进入商家账户,商家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商家后台管理账户及密码实现货款自提,由此可以认定甲方是涉案交易的收款方;其次,拼多多未能证明其与第三人郑某湧之间建立的是网络服务关系,拼多多提交《协议》暂时免除了郑某湧的平台费用,但约定向郑某湧收取与销售金额相关的支付服务费服务费结算方式为按每笔订单金额计收,可见拼多多的利润来源并非平台费用(即网络技术服务费),而是按商品销售金额的提成,不符合网络服务关系的特征。

 

  一审判决后,旺途旺公司、孙某艳与拼多多均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免责

 

  广东高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旺途旺公司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

 

  在拼多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上,广东高院认为,首先,从公证保全的情况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页面和订单页面均显示店铺名称为晓天汽车用品。拼多多在一审中提交的拼多多后台订单查询等信息显示,晓天汽车用品店铺系拼多多的入驻商户,其实际经营者为郑某湧,郑某湧对此亦予以确认。消费者看到被诉侵权产品详情页及订单页展示的晓天汽车用品店铺名称,并不会误以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拼多多。即使消费者无法查询该店铺的具体信息,该店铺及其实际经营者郑某湧也是实际存在的,不能因此否认晓天汽车用品及郑某湧的销售者身份或推断存在其他销售者。

 

  其次,根据《协议》约定,在发货一定时间或消费者确认收货之后,消费者支付至拼多多的货款自动进入商家账户,商家可自行提取。结合拼多多在二审时提交的拼多多财务后台显示的郑某湧货款提现记录,可见在拼多多平台产品的销售价款流转过程中,拼多多仅是代为收取货款的角色,最终取得货款的则是实际销售产品的商户。因此,虽然伟页公司在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通过微信支付系统将货款支付给拼多多,也不能据此认为拼多多最终取得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款。

 

  此外,广东高院还认为,在市场竞争极度激烈的大环境下,网络平台经营者出于吸引商户、占领市场等考虑,所提供的网络平台服务既可能是有偿服务,也可能是无偿服务;如前所述,支付服务费的性质系网络平台服务费而非销售分成,且拼多多也并未因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最终取得支付服务费。综上,拼多多既未在拼多多平台对外表示其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也未最终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所得或参与销售分成,其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未实施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报记者姜旭)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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