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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电影开拍前的版权课
发布时间:2017/3/30 17:02: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诛仙》网络大电影未开拍便引发版权争议——

  网络大电影开拍前的版权课


  《诛仙》网络大电影还未开拍就引发了一场关于版权问题的讨论。


  近日,七娱世纪传媒宣布七娱乐影业将拍摄《诛仙》系列网络大电影,此项目由欢瑞世纪、七娱乐、华谊兄弟联合出品,预计于今年5月底开机。随后《诛仙》小说的作者萧鼎(本名张戬)在微博上连续两次发表个人声明。他指出,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根据《诛仙》改编及拍摄网络大电影,且认为欢瑞世纪、七娱乐和华谊兄弟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面对萧鼎的指责,欢瑞世纪随后在微博上发声回应称:“欢瑞世纪独家拥有萧鼎所著小说《诛仙》(1-7部)电影电视剧改编权,本公司一直以来并且会继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本公司的权利。”


  上述版权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网络大电影是否属于电影。网络大电影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电影形式,目前还没有相关文件对其性质进行明确。但业内人士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并没有把网络大电影排除在外,网络大电影应属于电影作品。如果拍摄网络大电影,需要获得作者改编权、摄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方面的授权,如果未经授权可能引发侵权风险。


  判定网络大电影的性质


  网络大电影是在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一种电影形式,目前我国对于网络大电影没有法律上的定义,只是有一些网络公司对其进行初步定义。比如,爱奇艺这样定义网络大电影:“在网络上发行,时长超过60分钟,符合电影叙事规律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以付费点播模式分账的电影。”


  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看来,网络大电影与院线电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发行渠道不同。网络大电影的发行渠道主要是网络平台,而院线电影主要通过电影院发行。二是审批程序不同。院线电影需要公映许可证,而网络大电影只需要备案。三是时长不同。网络大电影的时长一般在90分钟左右,院线电影的时长一般在120分钟左右。他同时强调:“我们总结的这些区别只是具体操作中的区别,从法律上讲,网络大电影与院线电影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阮开欣同样认为,从法律上讲,网络大电影与电影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电影作品。两者虽然传播方式不同,传统电影主要通过电影院传播,而网络大电影仅通过网络传播,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将通过电影院放映作为电影作品的构成条件。


  拍摄网络大电影的条件


  既然网络大电影是电影,那么拍摄网络大电影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哪些授权呢?


  赵虎认为,著作权有17项子权利,如果再考虑国别、语言等,有可能会有几十项子权利。拍摄网络大电影,一般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包括改编权、摄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些方面的权利。对于赵虎的观点,阮开欣表示赞同。他认为,拍摄网络大电影需要得到小说作者对于其小说拍摄成网络大电影的摄制权。在小说情节存在实质性变化的时候还需获得小说的改编权。这都属于演绎权的范畴。在版权许可中,当事人可以将法律规定的专有权利切割成更细的权利进行授权,如改编权包括将小说改编成网络大电影的改编权。


  在《诛仙》网络大电影著作权纠纷中,欢瑞世纪目前是否拥有拍摄网络大电影的权利呢?赵虎表示,从目前双方提供的信息来看,欢瑞世纪有权利拍摄电影,而没有将网络大电影排除在外。基于网络大电影与电影在法律本质上无区别,欢瑞世纪应有权拍摄网络大电影。不过,阮开欣认为,欢瑞世纪能否拍摄《诛仙》网络大电影,需根据个案探求合同当事人在许可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包括了改编成网络大电影的权利。


  在改编摄制网络大电影过程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授权期限已到,但网络大电影尚未拍完,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赵虎介绍,不少电影都出现过这种问题,比如《何以笙箫默》也曾经遇到过这样的问题。电影公司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了几年的授权,但是这几年内一直没有拍摄,授权还有几个月就到期了,如果不拍就来不及了。他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应看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必须在某个期限拍完,需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必须开拍,其关键就在如何理解“开拍”一词。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正在准备中的,作者可以阻止拍摄,已经启动拍摄或者已经在拍摄过程中的,作者阻止起来比较困难。阮开欣同样认为,如果网络大电影没有拍完,通常还是要遵守合同的约定,除非延期原因是出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侯 伟)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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