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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新模式
发布时间:2017/3/30 6:55: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而打造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及类似机构,就是加强知识产权运用的基础工作之一。在这一进程中,一些地方面临着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多头分散、交易机制相对单一、体量能级还不够充分等问题,需要参照国外及先进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经验,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思路,进一步提升地方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规模和能级。


  从世界范围看,根据标的物标准化的不同模式,可以把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分为能级逐次提升的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信息平台模式。其主要职能是促进交易双方信息匹配,提供从发明创造到商业化的一站式服务,包括信息发布、知识产权认证、技术推广、商业化补助、会场展示、教育培训等。新加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中国香港技术交易所等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其特点是政府支持、风险较小,提供的服务属于交易中心的底层功能,尚未实现知识产权的证券化。


  第二种是合同许可模式。权利人许可授权专利需求方使用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但不转让标的物所有权。交易中心和权利人就许可费或知识产权应用提成(债权)达成分成协议。权利人还能对知识产权进一步加以改良或应用,或通过专利池机制,持续发挥知识产权尤其是防御性技术的潜在价值。


  第三种是衍生公司模式。交易中心向权利人或合作伙伴提供投资资金,共同成立新公司,并获取相应股份。这种模式往往与高校的技术转移中心联系密切,新成立的公司还可以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融资。


  第四种是权益融资模式。权利人将标的物独占许可给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或其下属公司,设计形成标准化的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在一级市场上吸引投资者(风投),过程与首次公开募股有些类似。同时,允许多余额度的单位许可权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要想破解知识产权交易中规模与风险的“魔咒”,既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避免冒进扩张或低水平重复建设,也要积极通过资本运作,提升交易规模和能级。


  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模式选择,应从信息平台模式为主,转向合同许可模式与衍生公司模式为主。如上海等一些地区有着丰富的智力资源,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不仅要起到撮合交易的平台作用,而且要发挥科技创新的需求引导作用,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智力供给与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对接起来。为此,可以将部分科技管理的行政审批、技术认定权限下放到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应由核心功能与延伸功能两大类组成,实现“科技+金融”的双驱动战略。核心功能包括成果信息发布、价格发现、交易转让、大数据分析与再研发及成果转化管理等。延伸功能包括股权投资、质押融资、技术孵化、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论坛和人才培养等,旨在扩大交易中心的辐射力,促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的发展。


  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运营建制,应以多元股权下的混合所有制为宜。知识产权交易既有相当的竞争性,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需要依靠大量的前期资金投入,包括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交易中心采用多元股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制,既有助于整合现有资源,也能为交易中心提供信用背书,保障交易流程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建设目标,应秉持国际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发展方向。突出国际化,推进创新主体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人民币国际化的契机,形成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交换平台,实现股权跨国并购的可自由兑换等。体现市场化,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政策,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坚持专业化,在为知识产权标的物插上金融翅膀的同时,做好交易风险防范与管控。只有如此,才能发挥自身作用,助力地方经济创新发展。(李凌)


  (编辑:石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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