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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遭遇的主要商标纠纷
发布时间:2017/2/22 6:35: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2014年,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妙影公司)以“嘀嘀打车”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小桔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要求小桔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20万元。2015年,杭州中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双方围绕“嘀嘀打车”是否侵权和如何确定赔偿金额进行了激烈辩论。2016年,妙影公司与小桔公司达成和解,双方就“嘀嘀”商标权转让达成一致,小桔公司通过转让获得了“嘀嘀”系列商标权,妙影公司则撤回了针对小桔公司的诉讼。


  2014年,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小桔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要求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原告诉称,其于2012年7月申请注册了“滴滴”文字商标,并于2014年2月获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小桔公司约车软件的最初名称为“嘀嘀打车”,后更名为“滴滴打车”,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小桔公司辩称,其没有单独使用“滴滴”文字,而是注明“滴滴打车”,与原告的文字商标具有明显区别。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滴滴打车”与“滴滴”文字商标区别明显,且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形来看,亦难以构成混淆。因此,海淀法院认定小桔公司使用的“滴滴打车”图文标识并未构成商标侵权。(冯飞)


  (编辑:石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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