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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卡传承人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探索
发布时间:2017/2/20 9:43: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唐卡作为藏族传统绘画技艺,是珍贵并且特殊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唐卡传承人十年磨一剑地作画,其著作权值得研究。在著作权制度保护唐卡作品的法律前提下,结合唐卡作品价格逐年走俏、盗版现象严重以及年轻一代创作积极性受挫的现实,需探索出符合唐卡传承人实际情况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笔者认为,通过唐卡传承人、经纪人以及政府的多方努力,加上体现公平价值追求的利益分享机制,唐卡传承人的著作权保护将不再遥远。

 

  唐卡传承人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由于自身的非物质性和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活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人直接参与传承从而使之得以沿袭。目前在一定区域内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可被政府认定为级别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唐卡绘画技艺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唐卡是藏族传统绘画艺术形式,作品为卷轴画,由彩缎装裱,悬挂于佛龛前供奉。题材一般以藏传佛教的佛祖为主,同时涉及藏族的历史、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唐卡颜料传统上全部采用金、银、珍珠等珍贵矿物宝石和藏红花、大黄、蓝靛等植物,以示神圣。这些天然矿植物颜料可以保证唐卡璀璨夺目,历经几百年而不褪色。唐卡的绘制要求严苛,程序复杂。传承人必须按照《度量经》中的要求作画。一整套绘制程序包括绘前仪式、制作画布、构图起稿、勾线定型、开眼、着色染色、铺金描银和缝裱开光。制作一幅唐卡成品用时较长,短则半年完成,长则需要十余年。

 

  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有具体作者的、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出的作品给予著作权法律制度保护,影响颇大的白秀娥剪纸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唐卡传承人的唐卡作品著作权从作品完成时即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传承人在创作唐卡的时候只有一些基本样式和母题,他们通过运用唐卡这种绘画技艺,对现有的样式和母题做调整、重组和微调,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唐卡作品的题材虽然大同小异,画卷上的人物造型相像,但是找不到完全相同或十分相似的两幅唐卡作品。传承人创作出的非临摹的、具有独创性的唐卡作品之上毫无疑问存在著作权。

 

  唐卡作品经济利益不容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他人利用并为他人创造经济价值的案例屡见不鲜,令人痛惜。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唐卡作品,经过传承人积年累月的雕琢,加上市场供不应求的行情,每幅价格至少100元以上,动辄上万元。唐卡作品有着广泛受众,比如藏传佛教信徒和收藏家。因此唐卡作品被盗版将使传承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在市场上对唐卡作品改编乃至对唐卡画作整幅地直接复制而获利的行为不计其数,唐卡传承人基本不能从这样的获利行为中得到补偿,甚至连署名这样体现精神权益的权利也无法有效行使。一部分唐卡的传承人不把唐卡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一种可以获利的东西,而是把它视为一种群体的以及个人的责任。大部分掌握唐卡技艺的民众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采取听之任之的消极态度。但掌握唐卡技艺的年轻一代传承人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侵犯自己作品著作权的现象,已经流露出不满情绪,挫伤了传承积极性。

 

  唐卡传承人著作权保护现状

 

  笔者在调研的过程中采访了数位唐卡传承人。受访的传承人有一个很大的特点--权利意识比较淡,义务意识非常强。在权利意识淡薄的大背景下,除了权利意识增强的青年一代,唐卡传承人的著作权意识近乎没有。暂结合唐卡的特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与唐卡传承人目前行使的著作权进行比对,得出以下发现。

 

  发表权。传承人可以自由地按照自我意志决定其唐卡作品的公布,比如参加展览、制成画册、制成纪念邮票。

 

  署名权。极少有传承人在唐卡作品署名。至于表示身份,有些唐卡画廊为了营销,会告知来店的顾客店内的唐卡是由某著名的传承人创作的,起到了表示身份的作用;而在唐卡销售界知名度不高的传承人,顾客无法从唐卡作品中得知他们的身份。

 

  修改权。合格唐卡传承人的标志是能够独立地完成一幅完整的唐卡作品,唐卡传承人出手的作品基本上都是成品。非销售用途的唐卡作品,传承人经过了长达数月的雕琢,一般不予以修改;而在唐卡画廊,如果顾客对作品有不满意之处,传承人会根据顾客的要求现场修改,只是修改在原作之上,修改程度很轻。

 

  保护作品完整权。一般而言,唐卡作品本身不会受歪曲和篡改,但是作品的其他信息却面临这种威胁。可能篡改的是作品的其他信息。一位嘎玛嘎赤派的唐卡传承人透露,自己的唐卡作品曾经被收录并做成纪念邮票,但是作品的标注却声称作品是数个世纪前宫廷画师的杰作,这样不仅伤害了传承人的精神权利,而且误导受众。

 

  复制权。拉萨唐卡销售市场上有很多非法复制的唐卡,多为印刷品,得到了广大经济条件不佳的信徒和学生的青睐。这些唐卡不仅非法复制,而且不标明原作者。传承人对这种侵权的现象是知晓的,但是不介意被侵权。

 

  发行权。传承人的唐卡作品的流向有很多,有销售、赠与,以及展览。

 

  展览权。位于拉萨的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的展览,在2014年,举办了三次唐卡作品展览,促进了传承人之间以及传承人与受众之间的交流互动。此外,有能力的传承人自己开辟了展览场地进行展览,比如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勉萨派罗布斯达,自己开办了唐卡画院,在唐卡画院的一楼展出自己和传习人的作品,已经接待了大批前来参观的人们。目前,展览已经成为了宣传唐卡的最主要途径。

 

  唐卡传承人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署名权的行使效果有限。传承人极少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来表示作者身份,也没有其他表示身份的方式。唐卡传承人选择不署名的署名权行使方式,容易导致对唐卡作品的抄袭和非法复制。

 

  作品信息易出错。唐卡作品有很强的藏传佛教底蕴,技法也变化多端,较为复杂。在唐卡作品被收录、收集的时候,工作人员容易把作品的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如作品内容、佛祖的名字以及作者的派别等。唐卡作品体现着传承人的精神寄托,作品信息如果出了以上的错误,会给传承人带来一定程度的痛苦,损害精神权利。

 

  作品遭非法复制的现象严重。目前市场上未授权就发行印刷唐卡、整幅复制传承人唐卡作品的行为显然侵权。但是受访的传承人都采取消极的应对态度。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唐卡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唐卡依据《度量经》画成,唐卡中的佛像的造型、色彩、饰物等都要按照《度量经》的规定画,能自由发挥的空间相对小。传承人之间的模仿、临摹,本来就是唐卡重要的传承方式。其次,传承人法律意识不强,同时也趋向避免诉累。有些个人和团体收录、复制唐卡传承人的作品,在发行后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收益。其中最显著的是扫描传承人的唐卡作品后,制成印刷唐卡,在西藏当地市场上销售,甚至销往其他省市。但是这些不法分子并没有给传承人这个唐卡艺术的来源群体任何的利益反馈,最多是标注作品的出处以保护一下传承人精神方面的权利。

 

  唐卡传承人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探索

 

  (一)政府、经纪人、传承人合力保护模式

 

  首先,政府带动整个社会,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机会做好对传承人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提高传承人的法律意识,而不是选择在权利之上睡懒觉。在西藏拉萨,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接触的机会很多,每一次的交流会、研讨会都可以是一次法制宣传和交流的契机。

 

  其次,考虑到创作唐卡精品必须投入百分之百的专注度,笔者建议同时为传承人配备有法律专业素养的经纪人。有需求的传承人和法律工作者之间可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实现双向自由选择。在传承人专注于艺术创作时,经纪人帮助打理一切经济事务和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法律事务。这样可以使传承人心无旁骛地创作,维护传承人的权益。因为唐卡作品从唐卡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母体中衍生而来,所以当唐卡传承人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无法证明独创性。经纪人可以帮助传承人收集证明作品独创性的证据,在传承人创作的各个阶段--白描、线描和上色阶段用拍照和录影的方式记录,然后给予妥善保存。此外,经纪人还可以帮助传承人对唐卡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一旦发生侵权事件,版权证书将是一项强有力的证据。

 

  (二)灵活的署名权行使方式和注重作品信息保护

 

  在署名权的行使问题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一些灵活的方式表明唐卡作品创作者的身份、标示来源,可以借鉴天津泥人张泥塑的署名方法,在用于销售的每一幅唐卡作品的画框上或装裱的丝绸上粘贴作品的介绍进行标识。这样不仅可以保护传承人的署名权,显示作者身份,而且可以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唐卡作品,利于传承人声望的加强和唐卡的传播。

 

  在保持唐卡作品本身完整的现状下,加强对作品信息的保护,防止作品的日期、来源等信息被篡改。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唐卡市场的监督,惩罚篡改唐卡作品信息的不法分子。使用唐卡作品的公益活动举办方也应当谨慎处理唐卡作品的相关信息,以免误导更多的受众。

 

  (三)探索利益分享机制

 

  需在唐卡传承人和使用他们作品的人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利益分享机制。考虑到唐卡作为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传承人之间的临摹和改编不应当受到限制,族群内藏传佛教信徒买唐卡作品用来“‘心作观想的家庭供养形象也不应当受到著作权制度锱铢必较的追究。但是,对于藏族民族之外的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唐卡绘画技艺的行为应当加以规制。可以尝试在文化主管部门设置特别委员会,对藏族民族之外的以纯盈利为目的使用者收缴使用费并以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和分配。为了长期保护唐卡传承人的著作权,可以尝试构想延长唐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借鉴意大利于1889年制定的《文学艺术版权法》以及此后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可以尝试赋予唐卡传承人较长的直至无限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防止唐卡传承人这个群体因前辈的作品保护期限已过、作品内容进入公有领域不受保护而受到消极影响。这样的一个利益分享机制可以使唐卡传承人分享到他人利用自己文化的收益,获得物质和精神慰藉。(刘一鸣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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