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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再出新招
发布时间:2016/12/2 14:27:00    新闻来源:科技日报

  

  今后广东省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成果,“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情况下,三年后科技成果所有权强制授予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这是今天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称《条例》)中的一项规定。该《条例》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东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黄宁生对记者说,这是自1996年国家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后,广东首次新制定出台的地方性科技成果转化法规。这个《条例》对接国家上位法,但更具体、更落地、更开放,是广东近年来科技立法的又一项重大突破,标志着广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法制化的崭新阶段。

 

  黄宁生指出,广东此次制定出台《条例》,一是充分学习借鉴国家及兄弟省份先进举措。二是全面总结有效经验,将切实有效的政策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三是积极探索地方立法中的先行先试。《条例》是广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政策洼地”向“环境高地”转变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广东在全国率先营造最为优越的体制机制与法制环境,极大提高广东科技成果转化率,并吸引全国各类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源源不断前来广东进行转化和创业,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性,形成共创创新型广东的生动活泼局面。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内容全面、亮点纷呈。一是重点突破,解决核心问题。从最大程度调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从激发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的角度出发,建立“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中,单位与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约定转化机制”;二是强化落地,突出可操作性。为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等主要权益原则性规定落实,全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按“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进行谋篇布局;三是注重平衡,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平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在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重点考虑激发和调动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开展成果转化积极性,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记者 左朝胜)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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