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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创作者呼吁“二次获酬”
发布时间:2016/12/5 8:53: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如果导演、编剧能从他们作品的后续使用中长期获得收益,就不会只关注短平快的项目,而是更多考虑作品的质量。”近日在京举行的全球创作者论坛上,作为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CISAC)首位华裔副主席的贾樟柯认为,通过“二次获酬权”为电影创作者建立合理的获酬机制,有望减少电影产业的浮躁之风,形成良好的创造生态。

在此次论坛上,来自法国等国家的创作代表认为,在大多数国家,电影等视听作品的编剧和导演无法从自己作品的再次使用和传播中获得报酬。当大多数运营商、广播公司和发行商获得公平报酬时,处于项目最核心的创作者却很少获得同样的待遇,必须纠正“这种不平衡”。

根据CISAC提供的资料显示,“二次获酬权”及类似立法已经被引入西班牙、意大利、爱沙尼亚、波兰、印度、荷兰以及比利时、阿根廷等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而我国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二次获酬权”也曾引起了编剧、导演和制片者们的广泛争议,并最终写入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一次性报酬引发作者不满

目前,大多数国家并未赋予电影创作者从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而是将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为代表资本利益的制片者。之所以如此规定,本意在于简化权利主体,便于交易,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但当电影等视听作品的市场发展越来越大时,编剧、导演等创作者们发现他们从中获得的收益却与其作品带来的价值严重不对等。

“视听作品的共同作者将他们的权利委托给制片者,这对作品的推广和发行是很必要的。但由于缺乏对作品再次使用的公平获酬,作者们很难谋生,且往往不可能就其长期利益的最大化来进行协商。”CISAC提供的资料显示,欧洲视听和电影产业创造了上千亿欧元的市场价值,但是只有不到1/5的英国作家能单靠写作谋生,西班牙能凭自己作品谋生的作家的比例从2004年的17.4%降到了2014年的12%

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现行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于制片者,编剧、导演等合作作者仅保留署名权并有权根据合同获得报酬。而实践中,编剧、导演一般都是通过合同一次性获得创作报酬。但是不同于美国有强大的工会组织来维护创作者利益,我国的电影创作者大多只能单个地和制片者通过合同约定报酬,报酬多少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这样容易导致知名度越高的编剧、导演,越能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但是更多的普通创作者们却缺乏合理机制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如今,我国成为了电影生产大国,今年有近1000部电影作品投入拍摄,但是优质作品少,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短平快”项目频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电影创作者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报酬。”贾樟柯向记者表示,电影创作是一个漫长的长跑,编剧创作一个剧本短则3个月至5个月,长则5年至6年,导演从拿到剧本后看景、组建团队、拍摄到宣传,一部作品的创造周期平均为1年半。如果没有合理的获酬机制来保障电影创作者们的生活,他们就不可能全身心投入创作,不可能创作出优质的作品。相反,如果编剧、导演能从电影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他们会更注重作品长远的质量,也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这个行业,促进我国电影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次获酬权写入修法草案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我国编剧、导演等相关协会组织就是否应该引入“二次获酬权”、谁才是电影的作者有过多次争论。经过几轮修改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466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这意味着电影制片者和作者都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电影整体的著作权和作者分享收益,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作者依法享有分享收益的“二次获酬权”。

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认为,《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虽然引入了“二次获酬权”的概念,但也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是“约定优先”,即制片者和作者可以约定一次报酬,“二次获酬权”属于可放弃的权利;二是规定制片者向作者支付后续利用的报酬,但在网络环境下很多情况的作品使用,制片者也不知道更无从获取报酬;三是草案规定“二次获酬权”的主体为导演、编剧和词曲作者等,对于摄影者等导演、编剧和词曲作者以外的创作者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哪些人享有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哪些人应向权利主体支付法定报酬,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陈绍玲曾撰文指出,就权利主体而言,不同国家的规定宽窄不一。比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导演、编剧、电影音乐的作曲者以及受保护的原作品作者都有权分享电影后续利用产生的收益。德国认为电影导演对电影的创作才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将“二次获酬权”的主体限于主要导演。波兰则明确将摄影者纳入视听作品作者的范畴。他认为,过宽的立法模式尽管扩大了“二次获酬权”的受益范围,但权利能否实现成为实际问题,而过窄的立法模式尽管保障了少数作者的权益,但对多数作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我国也应根据基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慎重设计“二次获酬权”的主体范围。就义务主体而言,各国规定也有差别,但多数国家鉴于制片者在影视制片与发行过程中的重大作用,规定电影制片者应在作品后续利用中向作者支付报酬。

权利的实现依赖集体管理

一部电影会涉及人数众多的创作者,同一创作者可能参与众多电影创作。王迁认为,对于“二次获酬权”的实现,需要高度依赖著作权集体管理,如果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没有对集体管理作出相应规定,“二次获酬权”也无法得到实现。他认为,《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延伸集体管理和强制集体管理的规定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目前都还没有涉及到“二次获酬权”。

贾樟柯介绍,他作为中国导演协会的成员,曾通过CISAC在西班牙的会员协会收到了自己的作品在后续使用中获得的收益,这才开始了解“二次获酬权”。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中国导演协会为此积极推进“二次获酬权”立法的完善。他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作品作者集体议价,平衡作者与制片者不均衡的谈判地位,也能简化付费流程,节约交易成本,让创作者安心投入创作,促使“二次获酬权”的实现。但是,他也认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平还有待提升。比如,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目前的成员都是制片者,还不能代表电影作者的权益。在今年6月当选为CISAC副主席后,他表示,将利用这一契机,将国外的成熟经验带到国内,促进国内版权保护的提升。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在论坛上透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将著作法修订纳入了明年立法计划中非常重要的位置。电影作者们热切呼唤的“二次获酬权”能否通过我国立法予以确认,或许能很快得到答案。(本报记者  刘 仁)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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