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新闻 >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难在何处
发布时间:2016/11/29 9:00: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发布消息,在一起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人民法院将市场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最佳参照系,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契合。在法律和证据的框架下,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表示,通过建立司法的牙齿,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起到警示、震慑作用,真正保护原创者的积极性,为我国正在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施以惩罚性赔偿,这一呼声至少20年前便已出现,但始终雷声大、雨点小。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是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通常为发达国家所采用。而这些国家在发展期,也都曾经历过对知识产权的弱保护时代。我国尚处于经济发展期,产业转型升级尚未完成,过早引入惩罚性赔偿会妨碍科技创新的普及,不利于社会进步。

 

  虽然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观点不一,但我国现行商标法针对实践中商标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维权得不偿失的现象,该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规定了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对恶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救济的基本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适用。商标法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规定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仅是知识产权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也是民商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如何适用这一新的制度,成为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一方面,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往往难以获取侵权者的获利证据,也难以准确计算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所以大多数案件都会采取法定赔偿。另一方面,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额偏低,难以弥补权利人损失,其原因并不在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则有何缺陷,而是由于难以确定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数额。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恰恰又是根据已经确定的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者许可费的倍数进行计算,因此,在我国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是按法定赔偿额来确定的现实下,即使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其可操作性也较低。

 

  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性,无形性、公开性、可复制性等特点,权利人通过自身往往难以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在针对具有证据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时,补偿性赔偿却难以对侵权人起到有效威慑的效果。我国商标侵权案件较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条款执行的案件较少,究其原因在于违法的成本低,维权的成本高。因此,有必要修改侵权行为中惩罚性赔偿的约束与限定性条件,让被侵权人在诉讼、审理和执行中减少维权成本。一方面,在诉讼中,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加大释明力度,强化当事人举证,推动并引导当事人在提交证据、质证以及诉讼中呈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使侵权损害赔偿尽量反映和实现该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同时,探索运用市场假定法、可比价格法、行业平均法等行业或领域通用或公认的分析评估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处理好法定赔偿与酌定赔偿的定义和关系,提高酌定赔偿的适用比例,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充分考虑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的价格和其他维权费用实际支出,实事求是支持维权合理支出,对于涉及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领域的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赔偿数额,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倒赔钱的不合理现象。同时,应加大对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宣传力度,期待在司法实践中能看到被侵权的法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学安)

 

 

  (编辑:蒋朔)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