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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诉脉脉非法抓取客户信息
发布时间:2016/10/19 13:18: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因认为脉脉与其经营的新浪微博同为社交类软件,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脉脉软件及脉脉网站的共同经营者——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互为关联公司,以下合称淘友公司)对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创科公司)将淘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淘友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30万元。近日,该案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后,认定淘友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微梦创科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淘友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庭审激辩四大焦点


  2009年正式面世的新浪微博是一款为大众提供娱乐休闲生活服务的信息分享和交流平台,其用户包括政府机构、企业和个人。开放的传播机制使新浪微博被称为“公共议事厅”。新浪公司发布的新浪微博2016年第二季度财报显示,2016年6月新浪微博的单月活跃用户数量达到2.82亿人,同比增长33%,每日平均活跃用户数量达到1.26亿人,同比增长36%,其中89%为移动端用户。


  脉脉是一款职场社交APP。淘友公司官网资料显示,自2013年10月上线至今,脉脉注册用户已超过1800万,日活跃用户超过100万。


  正是因为新浪微博与脉脉这两款社交产品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且用户量巨大,两者之间的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受到了多方关注。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淘友公司是否非法抓取、使用了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淘友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梦创科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等四大争议焦点,微梦创科公司与淘友公司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针对是否非法抓取、使用了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问题,淘友公司认为,其获得的新浪微博Open API接口授权级别为“合作级”,即最高级,有权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淘友公司是如何实施抓取行为的情况下,将淘友公司的行为推定为抓取,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对此,微梦创科公司认为,淘友公司所称的“合作级”实际上是“调用频次等级”,表示其可高频地读取信息,并不等同于取得高级内容读取授权。而在可读取的内容方面,淘友公司一直只有普通授权,对于仅高级接口可读的职业、教育信息,淘友公司是无法正常获得的。淘友公司获取并在合作结束后仍继续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违反了《开发者协议》及《脉脉服务协议》的约定。


  淘友公司还认为,其获取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是通过协同过滤手段计算得到的,比如通过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存储的姓名、头像、邮箱等信息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备注名称、头像、邮箱信息进行匹配,该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梦创科公司则认为,协同过滤算法是基于一定数量及质量的信息,计算分析出其他相关信息的方法。在此案中,淘友公司提供的手机通讯录与微博账号对应关系的准确率高达85%以上,仅通过协同过滤算法来达到这一准确率几乎是不可能的。用户信息是微梦创科公司最重要的商业资源,而包括手机号在内的相关用户信息与新浪微博之间的对应关系是用户信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淘友公司在未经微梦创科公司许可的前提下,私自窃取上述信息,损害了微梦创科公司的商业利益。


  专家指点应对纠纷


  记者注意到,此案并不是微梦创科公司所涉的第一起知识产权纠纷,作为新浪微博经营者的微梦创科公司所涉的知识产权纠纷涵盖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各个领域。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类社交产品的层出不穷,社交产品经营者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就社交产品经营者应如何预防、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


  “从预防纠纷产生的角度来说,社交产品经营者应当尽早将其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登记备案,如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对其产品所需用到的标志,尽早进行商标申请以避免商标被抢注或者因丧失显著性导致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此同时要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明其权利的档案信息。除此之外,还应当在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商合作时注重保护商业秘密,采取签署保密协议等措施。”来小鹏说,“从应对纠纷的角度来说,社交产品经营者对于已经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在尽力协商解决的同时及时启动行政或司法程序,如提出异议、申请撤销、宣告无效、提起侵权诉讼等,在此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以最大化地保障己方利益。”


  “当然,社交产品经营者还应当在纠纷解决后总结经验教训,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完善权利保护机制,避免相同或类似纠纷的出现。此外,社交产品经营者面对快速变化的互联网发展需求,还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要有法律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二是事前要对所从事的经营行为从知识产权角度进行审查;三是要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四是要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正当竞争。”来小鹏进一步指出。


  目前,新浪微博与脉脉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吕可珂 石月炜)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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