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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驼”与“单峰驼”之争终见分晓
发布时间:2016/10/17 9:55: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凭借时尚舒适的设计风格,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骆驼公司)主营的骆驼品牌男鞋备受消费者青睐。而早前骆驼公司在京东商城上发现,福建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琛宝公司)开设了台湾骆驼专卖店(后更名为琛宝鞋靴专营店),并使用骆驼”“CAMEL”等字样与单峰驼图形及TAIWAN”标识(下统称涉案标识),同骆驼公司持有的骆驼”“CAMEL”双峰驼图形等系列商标相近似,骆驼公司遂将琛宝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这场历时两年的双峰驼单峰驼之争终见分晓。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判令琛宝公司停止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骆驼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两只骆驼各执一词

 

  据了解,目前,骆驼公司在鞋、服装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有双峰驼图形”“骆驼牌及双峰驼图形”“骆驼”“CAMEL駱駝等有效注册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20156月,骆驼公司在第25类户外休闲鞋商品上核准注册的第3596417双峰驼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查,琛宝公司于20147月注册成立,其在京东商城开设了台湾骆驼专卖店,后更名为琛宝鞋靴专营店

 

  20153月,骆驼公司发现琛宝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店铺及所销售的鞋靴商品均使用了骆驼“CAMEL”等字样及单峰驼图形及TAIWAN”等涉案标识。201512月,开设于京东商城的琛宝鞋靴专营店停止运营。目前,记者在京东商城搜索该店铺无法显示任何结果。

 

  对此,骆驼公司认为,琛宝公司所使用的涉案标识与其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且琛宝公司侵权范围广泛、获利巨大。据此,骆驼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琛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

 

  琛宝公司辩称,其所使用的单峰驼图形及TAIWAN”标识为台湾昭星有限公司(下称昭星公司)在中国台湾核准注册的有效商标,昭星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福建省泉州市惠安沙洲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沙洲公司)使用,沙洲公司后来授权琛宝公司为单峰驼图形及TAIWAN”品牌鞋在京东商城的代理商,并授权琛宝公司使用该商标。据此,琛宝公司主张其并非假冒涉案商标,而且其所使用的涉案标识与涉案商标不仅有明显区别,其还注明了台湾骆驼字样,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解;即使其使用的涉案标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其也是代理沙洲公司销售涉案被诉侵权鞋类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难谓善意构成侵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诉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骆驼公司,或与骆驼公司存在联系,琛宝公司的销售行为侵犯了骆驼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骆驼公司的涉案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琛宝公司作为鞋类产品专业经销商,其注意义务及能力应比一般消费者更高。而且单峰驼图形及TAIWAN”商标系在我国台湾注册的商标,琛宝公司作为一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商贸公司,理应知晓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应当明知即使在我国台湾注册的商标,在我国大陆也不享有专用权,故琛宝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合法来源的抗辩不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琛宝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骆驼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并赔偿骆驼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琛宝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过骆驼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琛宝公司在与骆驼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鞋类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涉案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骆驼公司或与骆驼公司存在联系,琛宝公司的销售行为侵犯了骆驼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在我国台湾地区取得的商标权不能对抗骆驼公司在我国大陆依法注册取得的商标权,而且骆驼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较高,琛宝公司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侵犯骆驼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琛宝公司仍予以销售,其主观上难谓善意。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琛宝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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