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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赢得1.47 亿美元反垄断案
发布时间:2016/10/10 14:10: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我国企业华北制药在美国一起反垄断上诉案中获得胜诉。


  2001年,国内相关商会组织6家主要维生素C生产商开会,达成了维生素C出口和价格方面的协议。其后,在进入美国市场后,美国两家企业先后控告维尔康(华北制药全资子公司)等几家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操纵市场价格。此后,除维尔康之外,另外3家中国企业先后与美国企业签订了和解书,并支付了约3400万美元和解金。而华北制药与维尔康则被裁决赔偿1.47亿美元。维尔康公司与华北制药没有消极应对,而是积极应诉,表示价格控制是基于国家行为,在中美法律冲突时,美国法院应当基于“国际礼让原则”而尊重中国政府的权威。而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向美国法院提交了书面说明。美国一审法院作出了对我国企业不利的判决,但二审法院态度却发生逆转,认可在本案中采用“国际礼让原则”,最终撤销了1.47亿美元的陪审团裁定。


  点评


  这起案件诉讼时间逾10年之久,影响深远。基于美国判例法制度,这起美国对华发起的反垄断诉讼案必然影响此后类似反垄断案件的走向。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不难得出如下启示:


  首先,我国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需要熟悉国外的市场规则和法律环境,了解国外的涉外规则和相关判例,从而降低商业贸易的法律风险。例如,“国际礼让原则”是指在作出反垄断判决时,应当考虑外国主权国家的利益。换言之,当美国的反托拉斯法适用于域外时,当一个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一个外国主权国家的措施时,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就不能予以适用。例如,美国在1979年的国际石油卡特尔的判决中“承认对自然资源享有的国家最高主权规则”。


  其次,在面对国外企业诉讼的情况下,我国企业要积极应对,正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则,大胆主张正当权利,做到有理有节,并在必要时寻求政府帮助和支持。


  最后,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亟需大力培养熟悉国外贸易规则的法律人才,这样才能不断提升自己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避免一不小心陷入诉讼的泥潭。(袁 博)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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