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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九里”与“公园九里”之争有果
发布时间:2016/9/30 14:1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同作为实力较强的地产开发商,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与华润置地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公司)在展开激烈市场竞争的同时,4年来,双方围绕地产项目名称亦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争夺。


  4年前,因认为保利公司在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公园九里”商标(下称系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华润公司针对系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一字之差引纷争


  据了解,2011年9月28日,保利公司提出该案系争商标即第10017498号“公园九里”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住所(公寓)、商品房销售等第36类服务上。2012年8月27日,系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2年11月23日,华润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保利公司系恶意摹仿、抢注其“公元九里”商标,请求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以华润公司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华润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据悉,保利公司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保利·公园九里”宣传广告照片与媒体报道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使用系争商标的时间早于华润公司使用“公元九里”商标的时间,并且其认为系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于华润公司主张权利的未注册商标“公元九里”的显著性。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华润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即开始在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将“公元九里”楼盘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早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且经华润公司的大量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同时,系争商标“公园九里”与华润公司在先使用的并有一定影响的“公元九里”商标均由4个汉字构成,仅一字不同,且读音相同,两者构成近似标识,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与华润公司的“公元九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房销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另外,保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系争商标的时间早于华润公司使用“公元九里”商标的时间,且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于华润公司“公元九里”的显著性。


  综上,商评委认定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华润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并据此裁定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历时4年终有果


  保利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华润公司提交的“华润·公元九里”项目所获荣誉及广告宣传证据,可证明其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将“华润·公元九里”作为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名称进行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系争商标与“华润·公元九里”的显著识别部分“公元九里”仅有一字之差,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保利公司与华润公司同属房地产开发领域,考虑到华润公司“华润·公元九里”项目的广告宣传及所获荣誉,保利房地产公司对此应当知晓。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保利公司在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系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华润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并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保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润公司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华润公司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地产项目上对“华润·公元九里”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并在房地产商品或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两者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同时,系争商标由中文文字“公园九里”构成,“华润·公元九里”的显著识别部分包括“华润”和“公元九里”两部分,其中“公园九里”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作用较强。将系争商标与“华润·公元九里”进行比较,系争商标“公园九里”与“华润·公元九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公元九里”的第2个中文文字不同,但两字读音相同,以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系争商标与“华润·公元九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公元九里”在文字构成上近似,导致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因此两者构成近似商标标志。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保利公司在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华润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了保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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