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维权 >
“蓝牙蓝莓汁”外观设计遭遇侵权
发布时间:2016/8/29 16:56:00    新闻来源:长春晚报

  “蓝牙蓝莓汁”外观设计遭遇侵权


  长春中院认定专利保护范围并非仅限色彩


  相似产品,外观设计几乎相同,只是颜色有所改变。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苏先生觉得对方已构成侵权,而对方生产商却以颜色不同进行抗辩……


  长春市民苏先生是“蓝牙蓝莓汁”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2014年,他在多家超市发现一款同类饮品使用近似的专利标贴,于是将生产厂家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记者从该院获悉,他们已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保护了苏先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蓝牙蓝莓汁”遇“李鬼”


  生产商以颜色不同进行抗辩


  据苏先生讲,2009年12月,他便获得“蓝牙蓝莓汁”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为10年。2014年5月,苏先生在多家超市发现,自己的专利标贴被用在同类产品上,而商品生产厂家并没有经过他的许可。苏先生认为使用该标贴的某葡萄酒厂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遂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外观设计的侵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被告承担原告为停止侵害支出的费用1万元。


  面对苏先生的控告,作为被告的某葡萄酒厂提出三条答辩意见:答辩人不构成侵权,被答辩人标签色彩以蓝色为主,答辩人标签的色彩以黑色为主,两种标签的颜色和颜色组合不同;依照专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答辩人申请保护的仅仅是色彩,答辩人使用的色彩与被答辩人的不同;答辩人没有进行标贴销售。


  涉案产品多处近似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苏先生所获的外观设计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期,使用该外观专利的产品为蓝牙蓝莓汁标贴,该专利权的简要说明中称请求保护色彩。


  庭审中,原告将被告分别于2014年7月12日、2014年8月29日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佳湖”牌蓝莓野果汁标贴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上述产品标明生产商为被告长春某葡萄酒厂,被告对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可。法官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权证书中的图片进行比对,认定二者在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均构成近似。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在有效期内受到法律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产品,构成侵权。根据本案中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确定赔偿为2.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均未上诉。


  “请求保护色彩”


  是将色彩纳入保护范围


  “请求保护色彩,是将色彩纳入保护范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王欣表示,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中“保护色彩”的表述,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是色彩限定说,认为如果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那么色彩就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限定要素,从而缩小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另一种观点是色彩强调说,认为保护色彩是强调了色彩在专利保护范围中所占的比重,而不是只保护要求保护特定色的那一种外观设计;与此相反的是色彩忽略说,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存在主次顺位关系,应首先对形状进行分析,依次考虑图案和色彩,因此一般情况下,色彩相当于“非必要技术特征”,可以被忽略。


  王欣法官认为,无论采用上述哪种理论,专利证书简要说明中称请求保护色彩,是将色彩纳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不是将该专利权保护范围仅限定于色彩。王欣法官觉得,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无论从色彩、图案、形状等方面均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属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徐微 张玉卓 王长安)

 

 (编辑:晏如)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